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之股权回购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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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HH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抵押权人(乙方):AA信托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为确保FF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权收购协议所形成的股权收购行为的顺利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股权收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一、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
2、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四、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收购价款的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二条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乙方收购股权的全部收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其主合同项下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此项抵押担保是无条件的、
3、不可撤销的。第三条 抵押财产办理本合同的抵押财产办理为以下第 种:一、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手续,并进行公证。甲方应于抵押手续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交乙方持有。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积极与相关抵押部门沟通,待有权部门同意办理抵押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第四条主合同变更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股权收购款币种、支付股权收购款方式、用款计划),甲方同意为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
4、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
5、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6、(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四、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
7、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三)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二、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二)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
8、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一、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应尽收购义务
9、,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权利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收购义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四、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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