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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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
2、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第四条 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第五条 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3、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第二章 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第六条 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第七条 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第八条 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
4、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5、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六)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公司在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保险业务,须先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核发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授权书,明确表示授权同意该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并承诺对其外汇保险业务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资金风险作最后清偿承诺。分支机构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初审并报其所辖分局最终
6、审核,由分局向分支机构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一)总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二)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三)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四)总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六)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七)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
7、印件;(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五)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重新申请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二)近3年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审计报告;(四)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级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第(三)项要求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终止外
8、汇业务,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一)终止外汇业务申请书;(二)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和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五)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 总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进行检查。第三章 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应持外汇局颁发的加盖机构公章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
9、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外汇经营账户的户名必须与申请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名称一致。并按经营类账户、资本金账户以及投资账户等不同类别向外管局完成相应的报批、报备工作。第十六条 总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原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外汇局批准,并按外管局对账户性质分类指引完成相应的报备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第十七条 为了方便总公司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外汇资金的划转与调拨,提高外汇资金的周转率,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各分支机构应持所属总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发放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严禁在信
10、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外汇资金账户,并须在账户开设后一周内内将开户资料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资金系统中做账户设置。各分支机构变更外汇资金账户信息,以及注销外汇资金账户,必须在账户变更和注销之后一周内内将相关资料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资金系统中做账户维护。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美元账户和一个港币账户,根据业务的需要,也可增设,但开设之前必须获得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的批准,并按外管局对账户性质分类指引完成相应的报备工作。第十八条 总公司外汇经营账户使用范围如下:(一)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二)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三)外汇再保险分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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