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系统数据删除的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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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的操作规程为了做好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工作,保证征信系统数据的客观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条 上报征信系统的数据不得随意删除,本规程需删除的征信系统数据仅指因系统提取或业务人员操作失误、上报征信系统反馈错误数据而无法修改只能删除或删除重新再报的数据。第二条 总行发现因系统提取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需删除的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将错误数据通过OA邮件形式发送到经营行风险监控官,风险监控官须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结果通过OA系统流程应用中数据变更流程上报,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第三条 经营行发现因系统提取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需删除的数据,由经营
2、行风险监控官直接通过OA系统流程应用中数据变更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 系统数据变更申请流程说明中要描述所需删除数据的业务种类、合同号、贷款卡号、删除数据的原因、是否需要重报及需要重报的正确数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经营行描述填写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由分管征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删除报文一并上报征信中心。第五条 因上报征信系统反馈错误数据而无法修改只能删除重新再报的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写申请表,并由分管征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删除报文一并上报征信中心。第六条 对于上报征信系统已
3、删除且需要重报的数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需在征信中心反馈报文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重新上报,需要科技协助的,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征信相关人员须协助相关经办人员上报。第七条 总行和经营行在接到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由于我行原因导致客户征信数据错报或重报的,相关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经营行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总行风险管理部,个人征信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企业征信数据在每个星期二和星期五统一处理。第八条 对于上报征信中心删除的数据相关文件由数据上报员留存归档,专项保管。第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附件: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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