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建筑制_建筑-建筑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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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含 3000 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第四条 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2、单体工程通过公司房
2、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3、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功能。主要内容包括:1)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2)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3)雕塑及建筑小品;4)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5)环卫设施;6)商业服务设施;7)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8)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9)围墙、门房、护栏等;10)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工程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
3、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3、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部、物业公司)先进行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4、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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