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定行业资料矿业工程_行业资料-矿业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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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 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 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 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 展地质类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 素,做好相
2、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 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 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 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 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 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 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 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
3、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 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 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 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第二章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 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 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 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
4、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5、2-1)。表 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构造复 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层稳定 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 资源/储量占全矿井 资源/储量的 80%及以 上,其中稳定煤层资 源/储量所占比例不 小于 40%稳定和较稳定煤 层的资源/储量占 全矿井资源/储量 的 60%80%(含 6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 的资源/储 量占全 矿井资源/储量的 40%60%(含 40%)不稳定和极不稳 定煤层的资源/储 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 60%及以 上 瓦斯类型 煤层瓦斯含量小于 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 于或等于 4m3/t,且小于 8 m3/t
6、煤层瓦斯含量大于 或等于 8 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或按照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 板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 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 部凹凸不平,顶板 较完整、裂隙不很 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 育,岩性比较松软 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 碎,裂隙发育 倾角 8以下 8 25(含 8)25 45(含 25)45及以上 其他 特殊 地质 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 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 地压、地热和天窗 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 天窗等地
7、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 陷落柱、冲击地 压、地热和天窗等 地质危害 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 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露天煤矿地质类 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 3 种类型(表 2-2)。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
8、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表 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 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
9、主,软 弱结构层(面)不发 育,有很少的软弱结 构层(面)或层间距 大于 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 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 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 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 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 或层间距小于 15m,含 水 性强 或有井 工煤 矿 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地质条件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 的自然排泄,露天煤 矿附近无地表水体 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 水力联系;地质构造 简单,构造断裂对露 天煤矿的充水作用 甚微;含水层不发 育,不需要疏干;边 坡岩层岩性
10、坚硬,软 弱夹层不发育,地表 水、地下水对边坡稳 定基本无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 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 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 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 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 件较差;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 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 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 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 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地 形不 利于地 表水 的 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 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 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 上 部被 较厚的 松散 含 水 层覆 盖;含 水层 发 育,不易疏干;边坡岩 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 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 和 边坡 稳定有 很大
11、 影 响 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第十一条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一)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 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 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二)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 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 有效预防
12、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分
13、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 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 规模的褶曲及倒转。(三)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 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 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 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四)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 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主 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
14、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第十二条 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1.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 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2.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 2 个煤类。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 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
15、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大。3.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 复杂至极复杂;有 3个或 3个以上煤类。主要包括:煤层厚度 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
16、可采,可采边界不 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4.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 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 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Km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 为 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参照指标见表 2-3。表 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薄 煤层 K m 0.95 25%0.95 Km
17、0.8 25%Km 0.6 35%55%K m55%中厚 煤层 25%Km0.95 25%K m 0.8 40%Km 0.65 65%Km0.65 厚 煤层 30%Km0.95 30%K m 0.85 50%K m 0.7 75%Km0.70 煤层可采性指数 K m 计算方法:K m n(2-1)n 式中:Km 煤层可采性指数;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
18、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式中:煤厚变异系数;M1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均方差值,m。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 1 年内进行煤矿 地质类
19、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 见附录 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 审定。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 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 层划分地质类型。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 5 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 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 件变化时,煤矿应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
20、柱状图;煤厚变异系数 计算方法:S(2-2)(2-3)100%M 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
21、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第十七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 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 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 25的多煤 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
22、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
23、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煤矿(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第十九条 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 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 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 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
24、 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一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 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 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 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 件上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 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 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 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
25、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 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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