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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 容,以供参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 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 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
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 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
3、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 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4、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 可申请。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 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 术依据。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
5、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进行审查: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
6、研究报 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申请提 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 查机关重新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
8、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
9、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下面整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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