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法律政策_法律-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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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 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 0 0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 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
3、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 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 3 个月以 内;(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4、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 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的规定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 款额占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支出额或评估值(取低值)的规定贷 款比例的贷款限额。(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 度。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
5、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 不得超过30 年(360 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髙年 龄。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政策性利率。第十条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并公布:(一)、还贷比例及还贷的最髙、最低比例;(二)、各类住房的贷款比例;(三)、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髙额度;(四)、贷款的最髙年龄。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
6、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的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
7、、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的住房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 行阶段性担保。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 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 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以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 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髙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
8、70%,抵押 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 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 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 公式为:每月还款额二贷款金额 X月利率 X(1 十月利率)独*(1+月利率)蹣一 1 其中:每月还利息
9、额二剩余贷款本金额 X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二每月还款额一每月还利息额(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 公式为:每月还款额二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二贷款金额宁期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
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每月还利息额二剩余贷款本金额 X月利率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六章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需持下列资料,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 提岀申请。资料如下:(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册、对账单);(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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