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法律劳动法_法律-劳动法.pdf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法律劳动法_法律-劳动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法律劳动法_法律-劳动法.pdf(2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1 年 3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 次会议 通过法释 200114 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 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 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 成
2、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 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 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 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 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 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 面裁决、决定或者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
3、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
4、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 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 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 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 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
5、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或者驳回起诉。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
6、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 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 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
7、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 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 明确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
8、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 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 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
9、作为当事人。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
10、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 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 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 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1、(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
12、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
13、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 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 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 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
14、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
15、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 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 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 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 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
16、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17、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 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法释 2006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06 年 7 月 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3 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八月十 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
18、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19、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 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 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 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
20、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 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 面通知的除外。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诉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
21、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 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
22、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 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 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 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 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 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
23、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 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
24、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 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 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 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 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 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
25、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 位为共同被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合同法 司法解释 法律 劳动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