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规范与文件医学心理学临床医学_医学心理学-临床医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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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干 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 规范与文件、/.前言 干细胞技术促进了再生医学的 发展,是继传统的药物治疗、手术 治疗之后的 又一场医疗革命,为人类治疗各种疑 难疾病提供了新的 视角、手段和方法。随着 干细胞技术的迅猛发展,其临床研究与应用的种类,也从最初单一的造血干 细胞 向脐带、胎盘、脂肪和乳牙等多种组织 来源的干 细胞发展,且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也在不断加 强。围绕 干细胞产业的发展,国家正加快形成与之相匹配的 产业政策,并逐步完善落地。为 便于行业同仁系统了解目前国内干 细胞行业有关的管理 规 范和文件,进一步发挥这些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指 导作用,特将相关文件汇编,以供大家了解学 习
2、。本汇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内容 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相关管理 规范与文件。第二部分内容 为干细 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 规范与文件。第三部分内容 为干细胞制 剂和免疫细 胞制剂制备的质量管理自律 规范。第四部分内容 为综合细胞库与细胞制备中心的建 设与管理规范。第五部分内容 为细胞制品作 为药物申报相关的 药品管理规范。目录 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 办法(试行).3.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 导原则(试行).17 三、人体细 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 术指导原则 .3.1 四、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4.1 五、干细胞通用要求 .63 六、干细 胞临床研究 备案.
3、7.2(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条件 .72(二)、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资料 .73(三)、干细胞临床研究对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87“”-?!?#$%&?()*+,-./0?1?2?34?56.789:;?第二部分 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管理 规范与文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适用于在医 疗机构开展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 细胞经体外操作后 输入(或植 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 疗的临床研究。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
4、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冻 存及复 苏等。第三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必 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充分保护 受 试者权益的原 则。第四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 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的 责任主体。机构应 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 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 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 险管控。第五条 国家 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干细胞临床研究政策 制定和宏观管理,组织制定和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规定、技术 指南和规范,协调督导、检查机构干 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管理体制机制建 设和风险管控措施,促
5、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 展;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和伦 理专家委员会,为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 术支撑和 伦理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行政区域内干 细胞临床 研究的日常 监督管理,对机构干 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以及风险管控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存在 风险时 及时督促机构采取有效 处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 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第六条 机构不得向受 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 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 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第二章 机构的条件与 职责 第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6、?#$%&?()*+,-./0?1?2?34?56.789:;?(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 细胞临床研究相 应的诊疗科目。(二)依法获得相关 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医 疗、教学和科研综 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 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 目研究 经费支持。(四)具备完整的干 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 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 和独立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 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 完整的干 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 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 准操作 规范和试验记录 等
7、);具有干细 胞临床研究 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 负责人正 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 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 员培训计划,并对培 训效果进行监测。(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 应的、由高水平专 家组成的学术委员 会和伦理委员会。(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 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 措施。第八条 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由与
8、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具有较 高 学术水平的机构内外知名 专家组成,专业领 域应当涵盖临床相关学科、干细 胞基 础和临床研究、干细 胞制备技术、干细 胞质量控制、生物医学统计、流行病学等。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由了解干 细胞研究的医学、伦理学、法学、管理学、社会 学等专业人员及至少一位非专业的社会人士组成,人员不少于 7位,负责对干细 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立伦理审查,确保干细胞临床研究符合 伦理规范。第九条 机构应当建立干 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立项前学术、伦理审查制度,接 受国家和省 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促进学术、伦理审查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 机构主要负责人应
9、当对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全面 负责,建立健 全机构对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干细胞临床研究的人力、物力条件,完善机构内各 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临床研究过程中的突 发事件。“”-?!?#$%&?()*+,-./0?1?2?34?56.789:;?第十一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该项 研究工作的运行管 理;制定研究方案,并严 格执行审查立项后的研究方案,分析撰写研究 报告;掌握 并执行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进行研究记录;及时处理研究中出 现的问题,确保各 环节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 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三 年从事干 细胞制剂(或相关产
10、品)制备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相关产品 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 量受权人负责审核干细胞制备批记录,确保每批临 床研究用干 细胞制剂的生 产、检验等均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 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管控 风险。研究方 案中应当包含有关 风险预判和管控措施,机构学 术、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风险程度 进行评估。对风险较 高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重点 监管,并通过购买 第 三方保险,对于发生与研究相关的 损害或死亡的受 试者承担治 疗费用及相应的 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机构应当根据信息公开原 则,按照医学研究登 记备案信息系 统要 求,公开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 项目有关信
11、息,并负责审 核登记内容的真 实性。第十五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见附件 1)由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机构 实施。第三章 研究的立 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必 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且预防或治 疗疾病的 效果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 预措施的疾病,用于威 胁生命和严重影 响生存 质量的疾病,以及重大医 疗卫生需求。第十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干细胞制剂符合干细 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 导原则(试行)的要
12、求。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和 相关要求,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适用的设 施设备和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原辅材料、制备过 程和质量控制 应符合相关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制 备过程中的 污染、交叉污 染,确保持续稳定地制备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的干 细胞制剂。第十八条 按照机构内干 细胞临床研究立项审查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项目 负责人须提交有关干 细胞临床研究 项目备案材料(见附件 2),以及干细胞临床研 究项目伦理审查申 请表(见附件 3)。“”-?!?#$%&?()*+,-./0?1?2?34?56.789:;?第十九条 机构学 术委员会应当对申报的干细
13、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材料进行 科学性审查。审查 重点包括:(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必要性;(二)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四)主要研究人 员资质和干细胞临床研究培 训情况;(五)研究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和防控措施;(六)干细胞制剂制备过 程的质控措施。第二十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伦理审查办 法相 关要求,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立 伦理审查。第二十一条 审查时,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 及无利益冲突声明,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定出席成 员同意方 为有效。根据评审结 果,机构学术委员会出具学 术审查意见,机构伦理委员会出具伦理
14、审查批件(见 附件 4)。第二十二条 机构学 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由机构主要 负责人审核立 项。第二十三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 项目立项后须在我国医学研究登 记备 案信息系 统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机构将以下材料由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会同食品 药品监管部 门审核后向国家 卫 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 药 品监管总局备案:(一)机构申请备案材料 诚信承诺书;(二)项目立 项备 案材料(见附件 2);(三)机构学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四)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五)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临床研究 过程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当监督研究人员严格按照已经审查、备 案的研
15、究方案开 展研究。第二十六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人 员必须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 言告知供者 和受试者所参与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的目的、意义 和内容,预期受益和潜在的 风险,并在自愿原 则下签署知情同意 书,以确保干细胞临床研究符合 伦理原则和法律 规定。“”-?!?#$%&?()*+,-./0?1?2?34?56.789:;?第二十七条 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所有关于干细胞提供者和受 试者的入选和 检查,以及临床研究各个环节须由操作者及时记录。所有资 料的原始记录须做到 准确、清晰并有电 子备份,保存至临床研究 结束后 30 年。第二十八条 干细胞的来源和 获取过程应当符合伦理。对 于制备过程中不合
16、格及临床试验剩余的干 细胞制剂或捐赠物如供者的胚胎、生殖细胞、骨髓、血液 等,必须进行合法、妥善并符合伦 理的 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干细胞制剂应当从其获得、体外操作、回输 或植入受 试者体 内,到剩余制剂处置等环节进行追踪记录。干细 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从最后处理之 日起必须保存至少 30 年。第三十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 干细胞临床研究的 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对 随访中发现的问题,应 当报告机构学 术、伦理委员会,及时组织进 行评估鉴定,给予受试者相应的医学处理,并将评 估鉴定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
17、过程中任何人如 发现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反 应或不 良事件、权 益受到损害或其他违背伦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机构学 术、伦理委员 会报告。机构应 当根据学 术、伦 理委员会意见制订项目整改措施并 认真解决存在 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在干细胞临床研究 过程中,研究人员应当按年度在我国医学研 究登记备案信息系 统记录研究项目进展信息。机构自行提前 终止临床研究 项目,应当向备案部门说 明原因和采取的善后措 施。第五章 研究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机构应当及时将临床研究中出 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差错 或事故 及处理措施、整改情况等报 告国家和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事
18、件 报告:(一)如果受试者在干 细胞临床研究 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不良事件,如传染性疾 病、造成人体功能或器官永久性损伤、威胁生命、死亡,或必须 接受医 疗抢救的 情况,研究人员应当立刻停止 临床研究,于24小时之内报告机构学 术、伦 理委员 会,并由机构报告国家和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研究人 员应 当及时、妥善对 受试者进行相应处 理,在处理结束后 15日内将后续工作报告机构学 术、伦理委员会,由机构报告国家 和省级卫生“”-?!?#$%&?()*+,-./0?1?2?34?56.789:;?计生行政部 门和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以说明事件 发生的原
19、因和采取 的措施。(三)在调查事故原因 时,应当重点从以下几方面 进行考察:干细胞制 剂的制备 和质量控制,干细胞提供者的 筛查记录、测试结 果,以及任何违背操作 规范的事 件等。第三十五条 差错报 告:(一)如果在操作 过程中出 现了违背操作规程的事件,事件可能与疾病 传播或 潜在性的 传播有关,或可能导致干细胞制剂的污染时,研究人员必须在事件发生 后立即报告机构学术、伦理委员会,并由机构报告国家和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报告内容必 须包括:对本事件的描述,与本事件相关的信息和干 细胞制剂 的制 备流程,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 针对 本事件的 处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研
20、究 进度报告:(一)凡经备案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按年度向机构学 术、伦 理委员会提 交进展报告,经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和食品 药品监管部 门。(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阶段工作小 结、已经完成的病例数、正在进 行的病例数 和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 发生情况等。第三十七条 研究 结果报告:(一)各阶段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研究人员须将研究 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归 纳总结、书 写研究报告,经机构学术、伦 理委员会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 报告国家和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和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二)研究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题目;2.研究人员名单;3.研究报告摘要
21、;4.研究方法与步 骤;5.研究结果;6.病例 统计报 告;7.失败病例的 讨论;8.研究结论;9.下一步工作 计划。第六章 专家委 员会职责“”-?!?#$%&?()*+,-./0?1?2?34?56.789:;?第三十八条 国家干 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职责:按照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要求,对国内外干细胞研究及成果 转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干细胞临床研究 的重点领域及监管的政策建 议;根据我国医疗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基 础,制订相 关技术指南、标准、以及干细 胞临床研究 质量控制规范等;在摸底调研基础上有 针对性地进行机构评估、现场核查,对已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 项目进行 检查。国家干细
22、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职责:主要针对干细胞临床研究中 伦理 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 对已备案的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评和检查,对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提 出改进意见;接受省级伦理专家委员会和机构 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并进行工作指 导;组织伦理培训等。第三十九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职责: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干细胞临床研究日常 监管需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干 细胞临床研究 发展状况和存在 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监管工 作需要对机构已备案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检查。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
23、委员会职责: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干 细胞临床 研究中的 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推动行政区域内干 细胞临床研究 伦理审查规 范化;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行政区域内机构 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 见;接受行政区域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并提供工作指 导;对从事干细胞临床 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人 员进行培训。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 级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和 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 机构学术、伦 理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术方面的 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的执业许可、概况、相应专业 科室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及卫生 技术人员和相关技 术能力与设施情况。(二)机构学术委员会组成、标准操作 规范。
24、(三)承担国家级干细胞相关研究情况。(四)对以下内容的 审查 情况:1.干细胞临床研究 负责人、主要临 床研究人 员的情况,参加干细胞临床试 验技术和相关法 规培训的情况等;2.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3.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 处理不良反应事件的措施;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制度和 标准操作 规程的制定;“”-?!?#$%&?()*+,-./0?1?2?34?56.789:;?5.按照干细 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 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对 干 细胞制剂的质量管理、评 价标准和相 应的设备设施管理情况。(五)学术审查程序是否合理。(六)有无利益冲突。(七)其他有关事宜。伦理方面
25、的 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伦理委员会组成、标准操作 规范;(二)研究项目伦理审查过程和记录,包括风险/受益评估及对策等;(三)对知情同意书的讨论和批准的 样本;(四)伦理审查程序的合理性;(五)有无利益冲突;(六)其他有关事宜。第四十一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行政 区域内机构开展的干 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建立从立 项审查、备案到过程管理、报 告 审议等全过程督导、检查制度。第四十二条 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 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机构 提交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差错 或事故报告和处理措施等及时分析,提供咨询意 见,对机构整改情况 进行审评;重大问题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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