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建筑工程造价_建筑-工程造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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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CF 2002 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北浩华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2、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第二部分 建设工
3、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是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
4、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义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规定,咨询人应增加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
5、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第三人 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6、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委托人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咨询人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7、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本)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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