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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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I目录1. 总则11.1 目的11.2 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 会计基础工作13.2 会计档案14 管理职责24.1 公司总部24.2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25.管理内容与方法35.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35.2 会计核算75.3 会计档案管理145.4 会计监督185.5 财务信息化应用管理195.6 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与考核206 附则206.1 解释权207 附录20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业务流程汇编20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业务表单汇编21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2、,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2000年施行。2.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1996)2.3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令33号2006)2.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令73号2012)2.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财会200619号)2.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2.7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2006)2.8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2.9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XX216044-201
3、1)2.10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管理办法(XX-2011)3术语和定义3.1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指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它主要包括: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与考核等。3.2 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分纸质及电子资料。3.2.1 纸质资料3.2.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3.2.1.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
4、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2.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3.2.1.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业务相关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2.2 电子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相关的数据资料,以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前端软件及数据资料、其他与财务核算与管理有关文件的电子文档。4 管理职责4.1 公司总部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会计管理办法、会计政策的制定;负责制定下发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
5、,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格式等的设置及报表编制要求的制定;会同信息部组织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负责监督系统运行与使用,就公司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建议。4.2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4.2.1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4.2.2负责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指导,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4.2.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维护本单位利益。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从事证券、保险等经济业务还需接受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检查
6、监督。4.2.4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财经法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财经法纪观念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会计人员中普及财务信息化知识。5.管理内容与方法5.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5.1.1 会计机构的设置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申请同意后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单位会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5.1.2 会计人员
7、5.1.2.1 会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5.1.2.1.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5.1.2.1.1.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5.1.2.1.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5.1.2.1.1.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1.2.1.1.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5.1.2.1.1.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5.1.2.1.2 一般会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5.1.2.1.3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公司系统从事会计工作:5.1.2.1.3.1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5.1.2.1.3.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5.1.2.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公司系统内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
9、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5.1.2.2.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5.1.2.2.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5.1.2.2.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5.1.2.2.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5.1.2.2.5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单位内部管理、
10、提高经济效益服务。5.1.2.2.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5.1.2.3 会计人员培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确保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5.1.3 会计岗位的设置5.1.3.1 会计岗位设置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5.1.3.2 会计岗位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5.1
11、.3.3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5.1.3.4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含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5.1.3.5 会计岗位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机构内部凡是涉及到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12、分工办理,以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主要包括:5.1.3.5.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即钱账分离。5.1.3.5.2记账人员不得兼管实物保管工作,即账物分离。5.1.3.5.3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核对必须分开进行,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出纳人员不得担任对账工作。5.1.3.5.4银行预留印鉴(包括电子印鉴)不得由一人单独管理。5.1.4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5.1.4.1 需进行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职及机构发生变动时,必须将本人所从事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
13、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故意延迟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5.1.4.2 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5.1.4.2.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5.1.4.2.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5.1.4.2.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票据、有关信息系统资料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从事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
14、料、实物等内容。移交过程中对以下事项需重点关注:5.1.4.2.3.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5.1.4.2.3.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5.1.4.2.3.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在必要时需抽查个别账户,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1.4.2.3.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1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5.1.4.2.4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5.1.4.3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应自后任接手日起十日内将工作移交完毕,办清交接手续,因有特殊情况,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办交接。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代理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会计机构派人会同监交。接任人接收时,应依据移交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
16、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会计档案一份。交接事项如有发生争执情况,应由监交人员协调解决;监交人员不能解决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5.1.4.4 会计工作移交清册的内容为了明确交接工作的责任,应当由移交人填写会计工作移交清册(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并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确认。5.1.4.5 会计工作交接的责任办理交接后,前任人员不因此而免除其任职期内的责任,后任人员不因前任人员之过而影响工作的连续性。5.2 会计核算5.2.1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5.2.1.1
17、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关账及报告流程标准、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业务处理模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5.2.1.2 需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
18、事项。5.2.1.3 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5.2.1.4 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会计年度具体分为季度、月份,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5.2.1.5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货币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5.2.1.6会计科目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各单位可对
19、公司已规定科目的下级科目进行设置。会计科目维护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会计科目体系维护(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Q/CSG216018-2013/L2、Q/CSG216018-2013/L3)。5.2.1.7会计资料的要求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5.2.2会计凭证5.2.2.1原始凭证5.2.2.1.1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5.2.2.1.1.1原始凭证
20、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5.2.2.1.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2.2.1.1.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一般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但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不应是同一人),低值易耗品和零星办公用品等数量为批的原始凭证需附有物品清单。支付款项的原始
21、凭证,必须有收款证明。5.2.2.1.1.4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5.2.2.1.1.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必须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件字号和批准文件的存放地点。5.2.2.1.1.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2.2.1.1.7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
22、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5.2.2.1.1.8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2.2.1.1.9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其中,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应当重开。5.2.2.1.1
23、.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5.2.2.1.1.1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2.2.1.2 原始凭证的审核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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