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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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组织委任、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选拔任用的总部机关部室业务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二级企业领导人员。 其他干部的任职试用期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从集团公司系统外部招聘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至少为半年。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岗位平级调动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不设置任
2、职试用期。 提拔担任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不设置任职试用期。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岗位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五条 任职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工作述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职责的业绩、团结协作和群众公认情况等。 第七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其所任职务,任职试用期计入其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解聘或免去试任职务。 试用前就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的人员,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条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使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第十条 建立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材料文书档案,干部试用期考核结果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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