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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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
2、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第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
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
5、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审计委 员会对财务部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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