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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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作为监管银行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中国XXXX年【】月28目录第一条定义4第二条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4第三条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4第四条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5第五条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6第六条证券化服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8第七条业务监督12第八条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13第九条监管费15第十条协议终止15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6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8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9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9第十五条其他20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
2、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月【】日在xx市签署。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或简称“xx银行xx支行”)负责人:住所:xx邮编:100101资产服务机构: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法定代表人:住所:x邮编:100101鉴于:1、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3、,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xx证券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及使用专项计划资金以滚动方式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按照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持有、处置及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3、xx银行xx支行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xx证券和xx拟委托xx银行xx支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xx在xx银行xx支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提供监管服务,xx银行xx支行愿意接
4、受该委托,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对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各方现就证券化服务账户监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监管银行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日止的期间
5、(“监管期间”)内对证券化服务账户内款项进行监管;监管银行愿意接受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账户监管服务。第三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向监管银行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2) 业务经营资格。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就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
6、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计划管理人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计划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计划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计划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计划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 政府审批或许可。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
7、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5) 可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计划管理人正式签署,即对计划管理人有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计划管理人向监管银行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四条 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监管银行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8、和经营。(2)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监管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监管银行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监管银行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监管银行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监管银行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监管银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3) 政府审批或许可。监管银行签署和
9、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4) 可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监管银行正式签署,即对监管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服务机构向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
10、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2)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资产服务机构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11、;(iv)不会导致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3) 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除非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4) 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已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资产服务机构申请强制执行。(5)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
12、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第六条 证券化服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1 证券化服务账户xx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在监管银行以xx的名义开
13、立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归集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流,同时循环投资小额信贷资产;在进入分配期后,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收取并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小额信贷资产投资回收款。证券化服务账户开立后,由各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格式)的格式制作并签署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该经各方签署的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2 证券化服务账户的使用与监管6.2.1证券化服务账户的资金划付方式为网上银行。资产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操作,计划管理人有权查询证券化服务账户。监管银行分别向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开通证券化服务账户网上银行的相关权限。6.2.2
14、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只能向以下账户划付:(i)原始权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循环购买小额信贷资产的购买资金账户x(ii)专项计划账户,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监管银行仅对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付款对象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6.2.3证券化服务账户的款项止付6.2.3.1计划管理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通知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并有权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款项止付手续:(1)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服务协议之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资金划付义务(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
15、延),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条款、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资金划付顺序划付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b)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条款、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资金储备额度储备证券化服务的各科目;c) 资产服务机构将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向本协议第6.2.2款约定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付。d) 在循环期,资产服务机构未将资金用于循环购买小额信贷资产(专项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 于循环期的任一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循环购买的小额信贷资产所对应的债权未偿本金余额与购买价款之间的误差单笔/累计超过10(含本数)万元人民币;6.2.3.2发生第6.2.3.1条规定任一
16、情形,计划管理人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止付手续的,应按照附件二止付通知的格式发出通知。监管银行在收到符合格式要求的止付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止付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6.2.3.3计划管理人认为资产服务机构的整改已达到要求的,可按照附件三解除止付通知的格式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解除止付手续。6.2.3.4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授权计划管理人、监管银行进行上述操作,且该项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6.2.4监管银行与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3个月届满之日对应的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的前一工作日对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金额进行对账,如双方记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尽快核
17、对资金到账记录等资料,以纠正错误。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对账不一致的情况及问题解决的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6.2.5专项计划结束后,监管银行按照资产服务机构的划款指令将账户内余额划转至xx账户。6.2.6监管银行不得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合并,且不得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抵销或截留以用于偿还任何对监管银行所欠的债务。6.2.7监管期间内,如证券化服务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计划管理人应促使资产服务机构、且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计划管理人要求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的账户,并重新向监管银行出具授权书,将新开立的人民币一
18、般存款账户作为证券化服务账户,但司法冻结的原因系因专项计划文件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除外。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相当于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回收款金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6.3 监管银行的义务6.3.1. 监管银行应定期或在计划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将证券化服务账户的收付款情况(包括现金流入、流出及结息情况)以对账单的形式提供给计划管理人,而无须事先获得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同意。6.3.2. 监管期间内,当监管银行收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拟对证券化服务账户作出任何索偿或行动的通知时,监管银行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6.3.3. 监管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事项,监管
19、银行应不迟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管理人:(1) 资产服务机构提出更换证券化服务账户或证券化服务账户预留印鉴的要求;(2) 资产服务机构要求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划付至本协议第6.2.2款约定的账户之外的账户时,监管银行应拒绝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拨付指令。第七条 业务监督7.1 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监督7.1.1 监管期间,监管银行应记录证券化服务账户的资金划拨情况。7.1.2 监管银行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第6.2.2款的行为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7.1.3 计划管理人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限期纠正并同时将
20、该通知抄送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并同时将该回函抄送监管银行。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服务机构改正。7.2 计划管理人对监管银行的监督7.2.1 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调看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查看证券化服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7.2.2 计划管理人发现监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限期纠正,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监管银行改正。7.3 监督协助资产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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