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政府税收返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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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政府税收返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税收返还担保贷款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以贷款人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来源确定的预期可支配资金)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政府税收返还担保贷款坚持企业承贷、政府担保的原则开展。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贷款人所在地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政府税收返还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
2、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借款人信用程度较高,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企业经营前景看好,属于政府重点扶持的行业;(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税收返还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一)政府应向贷款人出具企业违约税收返还抵扣承诺书,并经本级人代会批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政府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政府部门应在贷款人处开立税收返还担保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担保范围包括贷款的本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四)税收返还担保额度不包括贷款人应享受的国家
3、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五)税收返还担保额度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上缴国家后由地方政府留存支配的部分确定。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七条 贷款采取保证方式,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政府、贷款人、借款人签订“三方”税收返还担保协议:自担保年度起,地方财政部门将贷款人纳税额地方可支配部分全额转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贷款人纳税情况逐年增加。担保期间,如企业出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人可直接扣收保证金用以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在以后逐年扣收;政府按照“三方协议”解除担保责任后,保证金返还财政部门。第八条 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第九条 贷
4、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和政府税收返还额度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条 税收返还担保贷款担保额不超过保证金3倍;每年的担保额度可参照上年度贷款人地方可支配纳税额测算;政府保证金存入时间为次年一季末前。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展期)。第十二条 利率由贷款人根据客户的信誉程度、风险程度和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第十三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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