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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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 本政策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规划范围内从事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环境治理、城市综合片区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活动,主要以企业综合经营收入或城市资源集约使用形成的现金流收回投资。 (二)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城建领域客户对应行业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为N7811), 及投资与资产管理(L7212)中融资投向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N7811)的项目。 二、 总体信贷策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推进城镇化战略的重要领域,投融资需求旺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
2、资快速增长,PPP融资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我行城建贷款资产质量稳定。确定城建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信贷投放基本原则是:优选区域、适度投放、合规运作。 我行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投融资模式创新的相关政策,优选层级高、债务率低的区域中心城市,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或 PPP 模式合规运作的项目,积极支持城市产业升级及功能提升,偿债来源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三、 城市准入管理 (一)准入城市标准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市: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我行省市偿债能力评价GR5(含)以上。
3、 财政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三部分。财政债务率本级政府债务余额/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相关数据以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财政部门)公开发布或提供的为准。 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地级市,在实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关贷款可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权。 3.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下辖区、县级政府(含县级市):相应区县须具有财税独立权,且同时满足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 40 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对区、县(含县级市)级融资,一般应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担保,确实无法落实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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