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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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
2、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规则 第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3、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对以公司本部或各子公司为被告或申请人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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