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印鉴建库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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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电子印鉴建库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规范电子印鉴建库操作,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xx区域的电子印鉴库由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集中建立,其他区域的电子印鉴库由各分行负责集中建立。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xx区域电子印鉴的集中建库业务,各分行应结合属地业务特性,参照本规程制定分行电子印鉴库建库操作规程。第四条 支行须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支行须及时向总行营运作业部申请办理电子印鉴库的账户开销户、账户印鉴变更、账户资料更改等操作。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支行申请办理电子印鉴变更、删除重建操作,须先在电子验印系统中核验新提交的印鉴卡上加盖的旧印鉴。第七
2、条 变更的印章式样应与旧印章式样有明显区别,例如:字体明显不同、字体书写方向不同、边框大小不同等。第八条 支行须在新印鉴启用日之前将印鉴建库资料送至营运作业部建库。第九条 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完成建库操作后,各支行应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完成如下操作:(一)在电子验印系统作“网点确认”操作,逐个校验新建库的电子印鉴是否与印鉴卡相符,账户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二)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在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上的“建库后印鉴核对人”一栏签章确认以备核查。(三)核对有误的,须立即向营运作业部报告并确认解决方式。第三章 建库手续第十条 开户。对于首次办理建库的账户,支行须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
3、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开户操作。支行须报送的资料包括:(一)印鉴卡(二)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三)xx银行客户印鉴信息表(电子文档)(附件2)。(四)根据不同情况,支行在查看客户资料原件的基础上,须补充报送的资料包括:1、对已预留印鉴但未建立电子印鉴库的旧账户,须提供客户的承诺书(原件)(附件3)。2、申请使用印鉴组合的账户,须提供加盖客户公章的书面说明(原件),详细列明印鉴组合的使用要求。3、新开立的验资账户,需要预留某股东的个人名章作为印鉴的,须提供由客户全体股东签字的预留银行印鉴函(复印件)。第十一条 销户。对于已销户的账户,支行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将账户的预
4、留印鉴在电子印鉴库作批量销户处理。支行须按月报送以下资料:(一)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二)xx银行批量销户明细表(电子文档)(附件4)。第十二条 印鉴变更。对于账户预留印章变更的,支行须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印鉴库作印章变更操作。支行须报送的资料包括:(一)新印鉴卡。(二)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三)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四)根据不同情况,支行在查看客户资料原件的基础上,须补充报送的资料包括:1、属公章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新公章的刻章许可证复印件或公章备案证明复印件。2、属财务专用章变更却不能提供旧财务专用章的,如为遗失,须提供司法部门证明复印件
5、(如公安局的报案回执),证明上须具体说明遗失事项,否则须同时出具单位证明;确实无法提供司法部门证明的,须提供印章登报遗失作废声明复印件;如已销毁,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3、属个人签章变更不能提供旧个人签章的,须提供加盖客户公章的个人名章作废声明原件或司法部门证明的复印件(须说明具体的遗失事项)。4、因客户名称变更而更换印章的,须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预算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客户无法提供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以证明新名称的有效性。5、原印章电子验印不通过,经支行双人人工核对确认相符的,须提供xx银行
6、电子验印不通过证明(附件5);如因原建库印模不清而无法通过电子验印且无须变更的旧印章,须申请重新建库的,应注明删除重建印章的名称。6、外地(xx市辖区以外)客户办理变更公章业务无法提供刻章许可证的,须提供一套开户资料复印件及“新刻公章合法性的单位公函”原件(附件6)。7、属于政府职能部门、预算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部属企业等客户办理变更公章业务无法提供刻章许可证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以证明新公章的有效性。8、申请变更印章后使用印鉴组合的,须出具加盖客户公章的书面说明原件,详细列明印鉴组合使用要求。9、印鉴挂失原因申请变更的,支行应先在电子验印系统上完成挂失操作。办理变更手续时,须
7、向营运作业部提供印鉴挂失时填写的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复印件。第十三条 临时户延期。对于临时户延长使用期限的,支行可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作临时户延期操作。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印鉴卡。(二)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三)新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临时户变更账户性质。临时账户性质变更为其他类型账户的,支行可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作临时户账户性质变更操作。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印鉴卡。(二)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三)变更为核准类账户的,须提供新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五条 印章重建。对于已建库的印鉴,由于原预留印
8、模字体不清、油墨过浓或过淡、有印泥斑点等原因导致印章在日常使用时,不能通过电子验印的,或者已建库的户名、账号、启用日期等有误的,支行应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将账户的预留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删除并重新建立电子印鉴库。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印鉴卡。(二)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附件1)。(三)xx银行印鉴重建证明(附件7)。(四)xx银行客户印鉴信息表(电子文档)(附件2)。第十六条 账户信息修改。若账户的联系电话、地址及账户性质(临时户账户性质更改的除外)等信息有变动,支行应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作信息修改操作。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
9、附件1)。(二)新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更改核准类账户性质时提供)。第十七条 账户转移。若某部份账户的归属网点号发生变化,支行须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作账户转移的操作。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xx银行印鉴卡报送清单(见附件1)。(二)xx银行账户转移明细表(电子文档)(附件8)。(三)网点变更的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第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通兑。若某零余额账户需要在开户行以外网点办理通兑业务的,支行须向营运作业部申请,由营运作业部在电子验印系统增加通兑行核验该账户预留印鉴的权限。支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开户行的书面申请。(二)总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建库资料的
10、基本要求及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客户送交建库印鉴卡的基本要求(一)印鉴卡须为我行统一印制的印鉴卡。(二)印鉴卡上的印章须清晰可辨、表面整洁、字体笔画及边框保持完整不断裂,无印泥斑点、重印、化水,油墨浓淡适宜;预留印鉴应使用不易变形的材料刻制。 (三)须在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且无其它文字、边框线等干扰。(四)印鉴卡须平整、光滑,印鉴卡上所有应填列事项须清晰准确完整,须与“印鉴卡报送清单”上的要素相一致,不得更改或涂改。(五)预留的印鉴须与印鉴卡填写的户名一致。(六)个人支票户的印鉴卡背面须由客户本人签名并登记其有效身份证号码。(七)印鉴卡上须加盖营业部经理名章、账户专管员名章,注明开户支行名称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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