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章程-集体所有制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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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名称) 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企业类型第五条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五章 注册资金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
2、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合计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
3、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
4、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第九章 组织
5、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
6、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
7、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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