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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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xx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各级行社)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三条 各级行社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会计档案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
2、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行社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第五条 各级行社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第六条 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第七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第八条 各级行社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3、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行社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十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各级行社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
4、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
5、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各级行社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第十三条 各级行社的会计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各级行社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在一定会计期间或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
6、编号。(二)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账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三)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社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四)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社可自行设计。 (五)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账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7、第十六条 各级行社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管理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会计管理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七条 各级行社当年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要进行整理归类,并标明日期、内容目录、操作员编号、备份人姓名等内容,用于存档的光盘需系统管理员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级行社可根据
8、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第十九条 各级行社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参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二十条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第二十二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要遵循分类标准统一
9、、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的原则,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制电子档案顺序号,电子档案顺序号要包含尽可能多的信息特征,容量要具有超前性。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第二十四条 电子会计档案所有的文件应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在档案室进行管理,采用文件备份、程序备份、备份与原件分开存放等方式保管,防止程序、文件和设备遭受火灾、水灾、断电、通讯中断、盗窃等突然情况发生。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六条 电子会计档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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