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商铺抵押)-为项目投资提供担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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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 押 合 同(商铺抵押)抵押人(甲方): (以下简称:抵押人,或者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即:投资人)(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 x 授权代表: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xx年11月 有限公司(主合同甲方,以下简称: )与xx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乙方,亦即本合同乙方)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余热发电)商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甲方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其配偶亦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且没有权利受限制情形的商铺(地点在 ,价值2900万元
2、)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现主合同各方及本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在主合同甲方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或停产、转让或转产等因素,造成乙方损失(即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款项)时,甲方愿意以上述抵押物作为抵押(并主动在乙方的配合下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包括到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作为对主合同甲方向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各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1、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合同抵押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2、如抵押人在主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乙方
3、可直接向抵押人追索。抵押人自愿用本合同约定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3、抵押人承诺在乙方的配合下主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并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对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1.2亿元以上,至少1.2亿元)。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主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至主合同效益分享期满,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本合同甲方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
4、同意(其配偶亦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且没有权利受限制情形的商铺(地点在 ,价值2900万元)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不存在被扣押,不存在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证书号码及坐落分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孝)晋商房预售房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14000元/平方米,抵押人(即买受人 )已经付清商品房全部房款2946.37万元,房屋用途:商服,小区名称: 。商铺暂估值2900万元。如果抵押物变现,以乙方实
5、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并且抵押手续时,土地和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办理。第五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主合同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6、),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合同甲方遵守主合同的情况下,本抵押合同处于不执行状态,乙方不行使抵押权。在主合同甲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即可行使抵押权。第六条 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本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至主合同各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的两年。2、如果主合同甲方与本合同乙方协议变更(缩短或者延长)主合同中甲方义务履行期限的,因抵押人是主合同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论主合同甲方或者乙方是否通知本合同甲方,本合同担保期限均自变更后主合同各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的两年。第七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1、抵押人在乙方的配合下主动
7、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商铺的权属证书,并在xx年1月31日前对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到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主合同甲方应于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移交乙方持有。3、主合同项下主合同甲方应负义务的款项全部清偿后,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第八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抵押人确认,乙方与主合同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第九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
8、续期间,主合同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主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主合同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5、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
9、)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乙方的余热发电效益款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关费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第十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1、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灭失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义务款项金额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关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如未能提供时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义务款项金额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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