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章程-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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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OXX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1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第五章董事会17第一节董事17第二节董事会19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3第七章监事会25第一节监事25第二节监事会25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27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8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8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第十章通知30第
2、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1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3第十三章附则3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X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X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电
3、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X号。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4、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给用户持续带来利益,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实现多方共赢,同时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轨道电力控制装置、空
5、调控制装置、城市轨道车空调、汽车空调、压缩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的技术服务。(需许可证、资质证的项目取得相应的有效许可证、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以经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等额的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300.5202万股。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和股份比例等如下表所示:
6、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1.2.3.4.5.6.7.8.9.10.11.12.13.合计63,005,202100.00%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7、,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一)至第二
8、十条(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9、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
10、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五条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
11、书面请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二)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三) 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四) 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 依照其
12、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13、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14、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15、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16、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第三十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
17、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18、产安全。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19、、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相关事项;(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0、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 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相关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21、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前款规定的对外投资相关的交易事项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2、、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
23、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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