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模版.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审查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公司类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第三条 我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将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及高风险业务。第四条 授信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独立审贷、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原则。第五条 授信调查人员的尽职调查成果是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基础和对象。授信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及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授信风险经理针对授信调查人员的尽职
2、调查报告及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本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授信项目的具体特点,通过综合分析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申请人及保证人行业情况、经营与财务状况、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抵质押缓释措施,在充分揭示授信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授信审查审批意见、放款前必须落实的前提条件、授信续做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七条 风险经理应按照审查审批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授信项目审查审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授信风险经理在审查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基础性审查,包括对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3、、有效性、一致性;(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客观、准确地评估主要风险点,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六)负责信贷系统有关数据的审核;(七)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 风险经理在审查工作中应遵循如下要求:(一)授信业务要合规。授信对象须合法经营具备授信资格,授信项目和用途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各类授信业务审查审批须严格遵守内外部管理规定,坚守合规底线。(二)风险分析要全面。结合授信项目特点进行一般分析和重点分析,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揭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三)还款来源要可控。用于还款的资金须具体明确且充足稳定,其测算依据须合理可靠。(
4、四)风险收益要平衡。根据我行的内外部情况判断授信风险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应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五)审查意见要明确。审查结论清晰明确,与风险分析揭示一致,并根据授信项目风险特征,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第三章 项目受理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综合内勤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或未能明确说明有关情况,一般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附件1)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或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收到反馈后,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附件2)予以答
5、复,情况特殊的要与风险经理提前沟通,逾期无书面答复或连续反馈两次仍不能补齐材料、说明问题的,可拒绝受理此授信业务,并填写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附件3)退回该授信项目。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综合内勤以收到经营单位齐全、有效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正式受理后,风险经理要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根据相关审查审批的要求提交有权审批机构/人及时完成审批。第十三条 风险经理可视需要实地走访客户;对于重大授信项目,可在营销阶段参与授信调查,帮助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提出授信方案等。第四章 合规性审查第十四条 风险经理对经营机构上报的授信业务在资料完整性、产品准入、担保准入等方面
6、是否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和我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合规性审查、产品合规性审查和担保合规性审查。第十五条 资料合规性审查为对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资料合规性、完整性的审查:(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为企业客户的分公司申请借款的,法人是否己提供书面授权;(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 公司章程。审核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性;借款及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四)从事特殊行业的客户需提供国家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五)验资报告(如需)。审核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六)财务报表。提供近三年经会
7、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果未经审计,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提供财务报表真实性声明(附件4);提供三个月以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详细的会计报表附注;上市公司应提供最近一期季报;集团客户需提供合并及本部报表;(七)提供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征信查询授权书。第十六条 产品的合规性审查。依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对经营机构上报授信方案中涉及的授信产品进行基础性审查分析。对特定产品如贸易融资产品、固定资产类贷款等需要遵循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担保合规性审查。对授信方案涉及的担保方式进行审查,包括对保证人进行担保资格的审查、抵押物对其权属证书、评估报告等文件审查、质物的权属、可变现能力的审查等
8、,具体可参照我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五章 历史授信情况第十八条 明确申请人在我行该笔授信类型,授信类型包括:新发生、还后再贷、展期、借新还旧、资产重组、资产买入等。对我行续做业务需重点核实客户在我行的历史授信情况。第十九条 续做业务需核实的重点包括:(一)重点分析最近一次授信批复情况(包括批复时间、终审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敞口、业务品种、期限、用途、利费率、保证金、担保方式、授信前提条件、授信要求)、当前授信余额、未使用授信额度;(二)上次授信的还款情况是否正常,在我行的结算情况、授信使用情况、综合收益等;(三)对集团客户授信,判断集团客户的认定是否合理,了解已核定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各成
9、员单位领用的授信品种、额度和目前的余额,可用额度;(四)对借新还旧、展期、重组类授信,要了解本次授信的原因。第六章 行业分析第二十条 行业分析是对申请人所处细分子行业的运行状况、产品生产、销售、消费、技术、行业竞争力、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政策等要素进行分析,进一步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第二十一条 行业分类和行业投向的审核。风险经理应对调查人员在信贷系统中填报的“国标行业分类”、“贷款实际投向”等数据项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填报错误应退回调查人员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 外部行业准入的审核。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五年规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等文件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项目资本金要求
10、、土地政策、用工政策、环保政策、价格管制、安全生产、税收、对外开放政策、分级分类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判断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前述准入条件,判断授信申请人主要工艺、设备、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严格控制向主要产品属于限制类项目授信,禁止向属于淘汰类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授信;对焦炭、焦化、炼油、水泥等实行名单制管理的行业,还应判断授信申请人是否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准入名单。第二十三条 内部行业准入的审核。依据我行信贷政策、总行补充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对行业和授信申请人的相关规定,判断授信申请人所处行业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第二十四条 行业风险分析。运用行业分析和行
11、业风险评估方法,充分利用内外部行业分析的信息、资料,分析授信业务投向细分子行业的行业特征、现状、发展趋势、竞争结构和行业风险因素。第七章 客户经营管理分析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营管理分析是指通过分析客户的管理质量和产供销等经营活动,以评价客户的竞争能力和经营业绩,判断客户的发展变化趋势。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营管理分析应关注以下几点:(一)在对客户的经营管理分析中,应紧密结合其所处行业和自身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对首次授信客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应进行全面审查,对续做业务应注重目前经营管理状况较原授信审批时段的变化;(三)如授信申请人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应同时分析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母公司本部
12、的经营状况;(四)风险经理除依据调查人员提供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查询公开信息,如发现对授信申请人有重大影响的不利报道,应就该事件对授信业务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二十七条 股东背景分析。分析客户的股东构成和控股股东情况,股东与企业之间有无业务联系、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可能存在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第二十八条 集团客户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集团生产经营情况1.集团主营业务及其在集团成员间的分布,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在集团成员间的分布;2.集团母公司属于纯粹的管理型公司,还是有一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否只是为其子公司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辅助性活动;3.集团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和具体实施步骤,对集团
13、发展前景可能产生的影响。(二)集团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模式,集团实行集权式管理还是分权式管理,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筹资权和投资决策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许可审查。对于从事资源开采、成品油经营、外贸进出口等需要取得特殊经营许可的客户,是否已按规定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权证。第三十条 环保审查。在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违规、不达标、审核未通过等环保信息的授信项目应予以重点关注。第三十一条 在建、新建项目手续审查。对有在建、新建成项目(通常项目正式投产不足一年)的授信申请人,在申请新增授信业务用于在建、新建成项目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具备核准/报备、土地、环评、规划、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等合法手续。第
14、三十二条 法律诉讼审查。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途径,审查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诉讼、重大纠纷,并分析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三十三条 经营状况分析。判断申请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否与其所处行业特点吻合,通过对客户产供销和研发等方面的分析来评估客户经营状况。第三十四条 管理质量分析。从申请人治理结构、管理层品行和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客户的管理质量。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分析。对授信申请人近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对授信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事项进行描述,分析、评估其对授信申请人当前经营、未来前景和我行授信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相关信息查询。通过对人行、
15、外部公开信息、我行信贷系统预警信息等的查询,分析事项产生的原因、事项进展及对我行授信的影响。第八章 客户财务分析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以客户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效率和偿债能力等,判断客户的发展变化趋势。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应关注以下几点:(一)对首次授信客户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分析;对于续做业务,应对照前期授信时提供的财务资料,核实财务报表的连续性与一致性。(二)如授信申请人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应同时分析合并报表与本部报表。如集团客户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应重点分析合并报表;如不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且授信为集团公司本部使用,应重点分析其本部财务
16、报表。(三)对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的授信申请人,应以分析年度财务数据为主、分析即期财务数据为辅。(四) 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查人员应运用交叉验证、重构企业报表等方式证实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并与人行征信系统提供的财务报表相核对,不一致时应要求客户经理说明原因。(五)财务分析应避免单纯列举财务数据,应将财务数据、财务指标与行业发展状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归纳财务分析结论。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表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查(一)授信资料中是否包括近三年审计报告(如有)或财务报告、三个月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二)信贷系统内是否已完整录入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录入
17、的财务数据是否与企业提供的书面财务报表以及人行征信系统的财务数据一致,不一致的要分析具体原因;(三)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如不属于标准无保留意见,应明确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具体内容;对于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授信。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一)核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中未结清信贷信息与借款申请人报表数据是否一致;(二)结合对外担保信息,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客户的互保及连环担保现象。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重点项目分析对金额大、占比高、重大变动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作为分析重点,应分析重点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异常变动的原因、未来变化趋势,对经营及偿债能力
18、的影响。第四十二条 财务指标分析(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分析长短期负债结构合理性,与资产转换周期相适应性,近期是否过度举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直接债务融资和长期借款集中到期金额是否较大,到期日分布是否合理。1.分析短期偿债指标在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资产变现能力。2.分析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成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授信申请人近期是否对外提供新的大额担保或大量资产被抵押,出现接近或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对集团授信申请人,更应关注该类项目的明细情况。(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通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
19、、或有负债等指标分析企业对债务的承担能力和偿还债务的保障能力。1.将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与现金流分析指标结合,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长期偿债能力指标在近三年变化趋势。若资产负债率适中,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活动净现金量持续为正,资本结构合理,则说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强。2.分析或有负债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通过报表附注了解或有负债内容,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其资信状况,分析成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三)盈利能力分析。通过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1.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和盈利能力指标在近三年的变化情况。2.通过因素分析法,深入分析引起盈利能力指标变
20、动的原因及其对将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如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长是否同步;收入主要依靠主营业务还是非主营业务,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主营业务本身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四)营运能力分析。通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预付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预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分析,判断企业的资产经营效率,是否与行业特点相吻合,并进行趋势分析。1.分析营运能力指标在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对周转天数明显变慢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产品销售不畅、关联交易等情况。2.通过因素分析法,深入分析引起资产周转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其对未来资金流动性的影响,是否存在短贷长用、短资长投的现象。第九
21、章 授信要素分析第四十三条 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是通过对授信的申贷用途和还款安排进行分析,判断申贷用途的合理性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第四十四条 授信用途与还款来源分析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授信用途应坚持合法合规、明确具体、贷用一致。(二)授信额度的确定应坚持按需核贷、合理测算、交叉验证、规模适度。(三)还款来源注重可测性、可控性、充足性和稳定性。第四十五条 授信用途分析(一)授信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二)了解客户申请授信的动机,是否做到诚信申贷,分析本次授信用途是否有明确、具体、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三)对于单笔单批授信,用途描述
22、应明确具体,应分析交易背景、合作记录、业务模式等情况,重点关注客户经理是否提供交易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证明,必要时可通过平行作业等方式进一步查证核实;(四)对于循环授信额度,应分析额度内具体业务的授信用途和交易背景等情况。如申请人未提供具体交易合同或协议,可根据其以往经营业绩及授信期间内的经营计划,分析实际资金需求,并判断用途的合理性;(五)对于具体授信产品的授信用途分析应参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第四十六条 授信额度分析(一)在分析客户年度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需求、自有资金、现有授信等因素基础上测算资金需求量,并结合客户行业分析、经营管理分析、财务分析以及客户自身经营特点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
23、分析验证。(二)根据客户在各家银行的融资情况(包括授信额度、产品结构、担保安排、授信期限、授信条件等)和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客户资金需求、承债能力、担保安排以及授信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规模,防止过度授信。(三)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及我行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应符合监管机构及我行相关规定;(四)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按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对集团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第四十七条 授信期限分析(一)授信期限应在客户的有效经营期限内,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财务核算周期一致,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我行授信产品制度
24、中有关期限的规定;(二)授信期限应与授信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相匹配;(三)单笔单批授信额度期限应与实际交易完成期限一致。循环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业务期限应结合基础交易合同、营运资金周转周期、生产经营季节性特点及特定还款来源资金的到账时间等因素审慎确定;(四)对于银行负债规模高,偿债压力大的企业,应合理安排授信期限,避开企业的还款高峰期。第四十八条 还款来源分析授信方案的还款计划须明确、合理,还款计划应与客户经营及现金流状况相匹配。对于银行负债规模高,偿债压力大的企业,可提出分次提款和分次还款的建议。(一)申请人自身还款来源分析1.经营活动现金流还款申请人营业收入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是首要还款来
25、源。审查客户收入规模和收入转化为现金的能力,判断经营活动能否产生持续、稳定、足额的现金流,对偿债能力作出合理的估计。对于以特定经营活动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授信,应分析该还款来源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如保理业务,应在分析买方客户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其是否具备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意愿和能力;供应链买卖方融资等特定业务操作模式项下授信,应了解申请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付款记录及付款实力等。2.筹资活动现金流还款筹资活动现金包括从其他银行、股东或其他企业的借款,通常为辅助还款来源。重点关注客户资信状况和融资能力是否出现不利变化,融资渠道是否保持畅通。以此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企业大多表面上履约情况正常,实际
26、资金链较为紧张,应引起警惕。3.投资活动现金流还款投资活动现金流主要以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持股权、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所得款项还款。重点了解还款来源的可行性和变现难易程度。此还款来源将对企业未来持续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不应成为主要还款来源。(二)第二还款来源分析1.分析保证人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能否在授信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及时偿还我行授信资金;2.分析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判断对我行债权保障程度。第十章 担保分析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授信担保进行审查,判断授信担保是否合法合规,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抵质押品是否足值有效。第五十条 担保分析应关
27、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不同担保方式应分别进行分析;(二)对保证人既要分析其担保能力,也要分析其代偿意愿;(三)对抵质押物既要对其当前价值进行静态分析,也要对其未来变现能力进行动态分析。第五十一条 保证担保分析(一)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1.保证人为法人,参照对借款人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保证人为小微企业时,还应结合下述对自然人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保证人为自然人,应了解其与申请人关系、主要简历、个人征信记录和个人资产负债状况; 3.分析保证人与借款申请人在股权、主营业务上是否存在强关联性,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影响。(二)保证人代偿意愿审查分析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动机,判断与申请人是否存在互保、连环担
28、保、地方政府强迫担保等行为;分析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包括对自身债务的还本付息记录和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第五十二条 抵质押担保分析(一)抵质押物的合规性审查参照我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分析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规定。(二)抵质押物价值分析1.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购买原值、地理位置、储存、保管难度、成新率/折旧率、价值变动趋势;2.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经过我行认可的、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3.质押物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区别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和无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分别分析;4.特殊抵质押物的风险因素:(1)抵押房地产已列入拆迁(征用)范围,要了解可能收到的赔偿价
29、款,将其作为确定变现价值的重要依据;(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包括该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财产及最终形成的财产,审查时,应动态分析抵押物的价值;(3)审慎接受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审慎接受已提足折旧或在贷款期内将计提完折旧、面临报废资产的抵押;(4)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物业,应区别租赁关系存在和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原则上应要求抵押人(出租人)提供已将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同时我行应与抵押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或者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书面说明,确保我行需行使抵押权时不受租赁行为的影响。5.抵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如果超过,应由调查人员详细说
30、明理由。6.保险原则上我行应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由于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原因或其他原因使得保险的有效期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要求抵质押人承诺保险到期前必须进行续保。(三)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分析分析抵质押物的通用性及市场需求,出售、交易的难易程度,我行对处置所得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是否触及相关法律中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法交易的押品,如限制流通物虽然可以设定抵押,但变现时不能自由买卖,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置流程和条件办理;如以居民住宅房产可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31、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审查时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四)其他因素预测处置抵质押品时变现费用,是否要支付高额处置成本,是否需要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权支付金额及拍卖处置的税、费等。考虑抵质押品在地方保护、法院执行、有关登记部门操作规范等环节的问题,防止出现抵质押品有效但无法执行,我行债务悬空的情况。第十一章 对授信的总体评价第五十三条 归纳本次授信的优势和风险点。对本次授信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收益与风险能否平衡做出判断,提出明确的授信审查审批意见、放款前必须落实的前提条件、授信续作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五十四条 对审查否决的项目,需说明否决原因,并分析其在合规性、行业、经营、财务、担保、贷款使用
32、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五十五条 对审查同意的项目,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提出具体、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第十二章 有问题授信或重组授信的审查要求第五十六条 有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为后三类的授信项目和五级分类虽为正常、关注类,但已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的授信项目。有问题授信项目由法律保全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分行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基础上,按照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上报审批机构的授信材料中应包括法律保全部对该项目保全方面的书面审查意见(法律保全部直接发起的除外)以及责任认定报告。第五十七条 授信重组是指我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授信合同还款条款等作出调整。授信重组分为
33、增量重组和一般重组。重组后授信敞口大于原授信敞口余额的为增量重组,其他情况为一般重组。授信重组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重组授信审查报告,经分行法律保全部出具专业意见、分行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后,报有权机构审批。重组类授信审查应关注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资产分布情况及是否已设定抵质押、我行历史授信情况、风险形成原因、银行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他行拟(已)采取的措施、本次方案的增信措施。第十三章 高风险授信业务审查要求第五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授信业务除了参照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主体分析: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合规性和综合实力评价两个方面。借款主体是否已取得工商或主管机关的核准文件
34、;从行业、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着重分析和评价借款人所具备的优劣势;(二)项目分析:授信业务或项目取得的各类批复文件齐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可研报告及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资金来源、持续性分析;(四)还款来源分析:分析其主业的竞争优势及主业产生现金流的持续性及规模,并分析其他资金来源的性质及可获得性;(五)担保分析:区分不同担保方式分析担保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实现性。参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规范要求,在综合分析借款人的情况、项目的优劣势、项目的偿债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的基础上,确定合理、完整的授信方案,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计划、授信前提条件和授
35、信管理要求等。第五十九条 高风险授信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业务类型,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报有权机构审批。第十四章 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查要求第六十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主要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及担保的合法合规性,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业务是否属于我行规定的低风险授信范畴,是否存在风险敞口,是否按低风险程序办理超过低风险定义范围的伪“低风险业务”;(二)审查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特别是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6、和政策的贷款用途;(三)审查保证金以及质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贴现资金、贷款资金转作授信保证金或质押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承兑保证金来源于收款人情况;是否存在将借款人对公账户资金转给第三方自然人,用储蓄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申请贷款的情况;(四)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规,审慎判断票据交易的真实合法性。重点分析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金额是否大于承兑金额,是否在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申请签发及累计签发银承的金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收入是否匹配,申请人提供的购销交易合同与归档的增值税发票品名、规格型号是否完全一致。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贸易
37、合同及发票是否重复使用,发票日期、合同日期与承兑日期间的对应关系是否符合我行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五)审查授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等。第六十一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权限按我行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在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时,应关注单一客户贷款及单一集团授信总额的监管限额和我行的授信审批权限,对于单一客户或单一集团的低风险与一般风险(含高风险)业务的授信总额将超过监管限额的,应上报有权机构审批。第六十三条 对于业务量大、发生频繁,且贸易背景真实的客户,可批准循环使用的额度,审批权限不变,对循环额度批复要限定用途;同时总、分行要加
38、强对循环额度的监控管理。第六十四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复议。第十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由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工作规范(x号)同时废止。附件:1.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2.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3.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4.财务报表真实性声明附件1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 分/支行:你分/支行提交的 授信项目,经审查/审议,
39、尚存在下列事项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和说明。请你分/支行尽快落实,于收到此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回复,特此通知。需要补充的文件、材料:需要说明的问题:联系人: 负责人/授权审批人:联系电话:传真:年 月 日附件2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 :根据 授信项目的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的要求,经我单位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后,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补充的文件、材料:说明的问题:审查人: 联系电话:分管风险行领导(上报总行项目):年 月 日附件3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 分/支行:你分/支行提交的 授信项目,经审查/审议,由于下述原因暂不能受理,现予以退回,特此通知。联系人: 负责人/授权审批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件4财务报表真实性声明 我 (支行/部门)为借款人 上报的授信项目,借款人 年财务数据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现客户经理 、产品经理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声明:借款人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由财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引起的信用风险责任,由本人承担。 客户经理: 产品经理: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