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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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相关定义4第三章组织职责6第四章工作程序8第五章特约商户管理9第六章收单设备管理14第七章特约商户资金结算15第八章风险管理16第九章监督管理17第十章罚则18第十一章档案管理19第十二章附则21附件:22附件1.分行申请独立开展收单业务审批表23附件2.银行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24附件3.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29附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36附件5.银行特约商户装机确认单37附件6.银行特约商户回访检查表39附件7.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41附件8.收单设备出入库登记簿
2、42附件9.退货调账申请表44附件10.疑似风险信息调查处理表45附件11.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46附件12.档案调阅登记簿47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发展,加强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优化电子支付受理环境,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第一章 相关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 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协议,可受理本行银行卡、银联卡、国际卡等购物消费并同意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
3、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特约商户分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二) 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三) 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四) 高风险类别特约商户,是指商户的可疑或已被确认的欺诈等交易行为,经商户风险系统综合评分,被认定为“高风险类别特约商户”;(五)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为本行特约商户提供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服务;(六) 银行卡收单设备,是指用于受理银行卡结算的终端设备和系统;(七) 银行卡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本行与网络
4、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八) 开办行,是指经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在辖区开办本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分支机构;(九) 第三方服务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本行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十) 特约商户直联,是指持卡人在POS上发起消费交易时,交易信息先传递到银行卡资金结算平台,再传递到发卡行;(十一) 特约商户间联,是指持卡人在POS上发起消费交易时,交易信息先传递到银行总行,再传递到银行卡资金结算平台,最后传递到发卡行;(十二) 收单业务客户经理,是指具备两年(含)以上本行从业经验、参加过
5、本行收单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且有意做收单业务管理工作的分支机构正式员工。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分为收单业务操作员与收单业务管理员;(十三) 收单业务操作员,是收单业务客户经理之一,主要负责特约商户资料、手续费率套用标准等的审核、录入和信息变更等工作;(十四) 收单业务管理员,是收单业务客户经理之一,主要负责特约商户信息、手续费率套用标准等的复核,特约商户的管理、检查、回访等风险管理工作。(十五) 高风险类型商户,是属于慎重发展的对象,开办行应谨慎发展此类商户。高风险类型商户的大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出售贵重物品的商户:该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高,商品易于携带和出售套现。2.
6、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该类商户交易笔数频繁,不法分子于是持伪 卡在该类商户代人pos机刷卡购票或手机后,再以较低折扣为吸引转手。3. 百货商店或大型购物商场中出售高档烟酒、高档保健品及家用电器的柜台。4.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因环境复杂,常常成为伪卡或假卡使用的目标场所。 (十六) 分行独立开展收单业务,是指分行将增加资料审查、系统审批、中国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机具的发放管理、分行密钥母机保管和终端密钥灌装的全部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总行远程银行部职责包括:(一) 负责收单业务的业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测等工作,受理和处理特约
7、商户的投诉和纠纷;(二) 负责本行特约商户入网、退网、特约商户MCC码、手续费率及业务系统录入的审核;(三) 负责与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分支机构及其它第三方服务商的协调和联络;(四) 负责收单管理系统及其它第三方服务商监控系统参数维护;(五) 负责本行收单设备的管理和发放。第五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收单业务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第六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资金差错处理。第七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收单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配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第九条 总行行政管理部负责对第三方服务商及收单设备的招标采购。第十条 分行职责
8、包括:(一) 根据总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辖内收单业务的发展计划和营销考核;(二) 负责辖内收单业务的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受理和处理辖内特约商户的投诉和纠纷;(三)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入网、退网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管理及维护辖内特约商户信息;(四) 负责审核和向第三方服务商传递辖内直联特约商户入网、退网信息;(五) 负责向总行政管理部申请领用和向所属支行或第三方服务商发放收单设备;(六) 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分支机构的协调和联络。第十一条 开办行职责包括:(一) 严格执行收单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二)
9、负责本行拓展的特约商户的初审、日常维护、结算服务及信息上报工作,受理和处理特约商户投诉和纠纷;(三) 负责对特约商户反映的账务差错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四) 负责会同第三方服务商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安装调试收单设备以及提供耗材;(五) 负责特约商户的定期回访检查工作,加强对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发现风险特约商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六) 负责监督和管理第三方服务商的工作。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指引。 每年年初,总行远程银行部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对外部环境、竞争对手和目标客户进行周密地分析评价后,制定本年度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指引。第十三条 开办行及人员要
10、求。(一)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分支行业务发展优势、风险管理能力、人员准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授权本行部分分支机构作为特约商户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开办行;(二) 开办行为更好地拓展特约商户,至少应配备两名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具体负责辖内特约商户的市场开发、管理及后期维护工作,开办行的特约商户数量发展到一定规模应配备专职收单业务客户经理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分行独立开展收单业务(一) 分行有独立收单需求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向总行远程银行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分行申请独立开展收单业务审批表(见附件1),经有权人批准后,方可获得独立开展收单业务的资格;(二) 总行相关部室对分行独立开
11、展收单业务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严重者将取消分行独立开展收单业务的资格,同时追究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责任;(三) 分行在被取消独立开展业务的资格后,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独立开展收单业务。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第十五条 本行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业务开办行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十七条 本行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特约商户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提供
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政事业类特约商户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应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或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作为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使用应符合本行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第十九条 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开办行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用相关纳税证明代替;其他要求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行收单业务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还应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开办行应对特约商户提交的资料按监管机构要求进
13、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特约商户签约流程(一) 收单业务管理员应对目标特约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特约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相符,同时应拍摄实地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照片,经营场所照片,收银场地照片等);(二) 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真实有效性,特殊行业应提供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特约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四) 收单业务管理员在对目标特约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后,如实填写银行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2)并签章。开办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
14、特约商户协议书(附件3)(协议一式二份,特约商户、开办行各留存一份),特约商户法人需授权他人签订协议的,还应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特约商户申请特殊费率,需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所需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五) 收单业务操作员应对特约商户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六) 特约商户资料初审通过后由开办行收单业务操作员将特约商户资料录入本行收单业务系统,进行特约商户信息维护操作,双人复核无误后,提交总行远程银行部进行终审。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资料终审包括直联特约商户终审与间联特约商户终审。直联特约商户资料终审,远程银行部业务管理员审核开办行递交的特约商户资料,将符合规定
15、的特约商户信息录入银行卡组织收单业务系统平台,分配特约商户编号及收单终端号,或通知第三方服务商进行特约商户入网。间联特约商户资料终审,远程银行部业务管理员审核开办行通过本行收单系统递交的特约商户申请,为符合规定的特约商户核定MCC码、业务系统录入,或通知第三方服务商进行特约商户入网。第二十四条 远程银行部对审核通过的特约商户应及时通过收单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终端设置申请、分配收单终端号,并向业务开办行及第三方服务商分配密钥,完成终端机具布放、培训等入网工作并填写银行特约商户装机确认单(附件5)。特约商户入网工作应在协商期限内完成。对未通过审核的,开办行应及时告知申请商户。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培训(
16、一) 业务发展初期,特约商户培训应由分支行与合作第三方服务商共同组织实施,待业务平稳运行半年以上,可由业务开办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组织实施;(二) 培训按照形式分为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三) 培训对象分为特约商户收银人员和财务人员;(四) 培训内容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培训对象不同有针对性选择;(五) 培训频次:在特约商户正式开通收单业务前,应确保至少一次;开展业务后,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六) 培训要与特约商户的实际需求以及人员更新相适应,发放必要的资料和材料,保留培训记录,以备核查。第二十六条 开办行应建立特约商户回访检查制度,由开办行收单业务管理员或第
17、三方服务商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检查、沟通,并进行登记,开办行做好文档保管工作,强化风险控制,提高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主动性,巩固和强化本行与特约商户的合作关系。回访检查可采取现场回访检查或电话回访检查的方式。开办行应对高风险类别特约商户和重点特约商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检查,其他类别特约商户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检查,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检查。特约商户回访检查时收单业务客户经理必须携带并向特约商户出示工作证件,经特约商户确认后进行回访检查工作。根据回访检查情况,登记银行特约商户回访检查表(附件6),并由特约商户签字。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回访检查回访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
18、 检查特约商户是否正常经营;(二) POS机具的数量;POS机具信息(数量、装机使用地址)与原登记信息是否相符;(三) 特约商户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一致;(四) 检查POS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按规定检查人员在受理机具上进行实际测试,保留检测单据,并粘贴在本表检测单据粘贴处;(五) POS机具是否被移至他处使用或被改造或加装了其他设备;(六) 特约商户交易单据凭证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七) 检查特约商户收银员的流动情况,特约商户新进的收银人员是否及时培训,如没有培训需要进行现场培训;(八) 检查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是否充足,不足的应联系责任单位及时补足;(九) 特约商户是否有
19、业务问题?如有,需回答特约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对于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须做好登记,并及时予以反馈;(十) 了解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情况,检查特约商户交易凭证和相关单据是否按规定保管;(十一) 特约商户是否有其他金融业务需求,如有,需记录。开办行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检查时,除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关注特约商户的风险状况、经营合法性、网站内容、账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办行可通过现场检查,登录网站检查及要求特约商户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等措施,加强对网络特约商户的监控、指导。第二十八条 回访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约商户有异常情况的,应视情况做如下处理:(一) 对存在违约行为(如:
20、私自移机)的特约商户,应立即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撤回终端设备(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并按照“特约商户撤销”的业务处理要求办理特约商户撤销手续;(二) 特约商户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或被查封等情况时,应撤回终端设备(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并按照“特约商户撤销”的业务处理要求办理特约商户撤销手续;(三) 特约商户因迁址等原因无法联系时,应关闭特约商户终端交易功能,并采取积极措施联系特约商户;(四) 发生终端设备丢失时,应立即在网络系统中关闭该终端的交易功能,由业务开办行或第三方服务商与特约商户确定赔偿事宜;(五) 对发现的疑似风险特约商户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六) 对发现特约商户信息发生
21、变更时,应向特约商户核实,确认信息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并按照“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的业务处理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七) 特约商户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视其风险状况,及时撤回终端设备(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第二十九条 开办行收单业务管理员每月月初5日内制定本月特约商户回访计划,次月月初3日内将上月的银行特约商户回访检查表同制定的回访计划一起上交远程银行部审核。第三十条 特约商户信息变更。(一) 特约商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动,需向开办行提出特约商户信息修改需求,并按规定填写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附件7)(一式两联,特约商户、开办行各留存一联),特约商户及开办行双方签章确认后,方可进行收单特约商户信息
22、修改;(二) 特约商户名称变更。特约商户如需更改名称,须按照撤机新办流程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三) 更改特约商户地址。特约商户更改装机地址时,须填写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连同新装机地址的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送受理开办行签署意见盖章,经开办行审查复核无误后传送至总行远程银行部终审。第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申请增加收单终端设备(网络支付接口)时,须填写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连同新增加的装机地址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送开办行审核,开办行审核完毕后将以上资料送总行远程银行部进行终审,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退网。(一)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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