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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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
2、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 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
3、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第三章 业务营销与项目准入 第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宏
4、观经济、市场环境、指导政策等具体情况,以行内发文、通知等形式发布、更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指引和客户准入条件。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融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融资企业法人; (二) 融资企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三) 融资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融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理财直接融资的偿付资金来源明确; (五) 融资企业通过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融入的资金,应优先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的行业,不得投向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六) 符合银监会
5、等主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对拟开展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进行准入集体评议。 第十二条 经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项目,本行可与融资企业签定合作意向书或保密协议等意向性合作协议,视为本行正式受理企业客户的业务申请。合作意向书或保密协议的条款中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信守商业机密等内容,但不得含有使本行被动承担承做义务的条款。 第四章 尽职调查与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本行分支机构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6、整性,并为融资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确保融资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四条 经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和本行分支机构共同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团队。项目尽职调查团队应制定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提交尽职调查资料需求清单,实施尽职调查,整理工作底稿,形成尽职调查结论及报告。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
7、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经尽职调查形成肯定性结论意见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上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会议履行审批决策程序。本行是否承做该项目,以及具体承做方式、费率标准、其他承做条件等,均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本行分支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到期兑付后5年。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八条 本行审批通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项目,应与融资企业签订理财直接融资合同等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出具发行申请书。 第十九条 本行从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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