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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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管理与统一控制银行与本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业务与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 年第1号)、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和我行授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业务开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我行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设立的、用
2、于满足一定资产管理目的的法律载体。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或“客户”),指我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具有一定共性特征、可作为一个授信对象进行授信管理的若干特殊目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我行结合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投资策略和管理情况的分析判断,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授信业务最高限额。分项授信额度,是指在最高授信额度项下,对各类授信业务基于不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特征进行归类后设定的分项限额。第三条 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已(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时,需按规定为其核定授信额度,不得超
3、授信或无授信办理业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开办的同业融资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本办法中所称同业融资,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各类以融出资金为主要功能的业务。本办法中所称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也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 在授信核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集合管理原则。对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实行集合式授信管理,将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管理的所有特殊目的载体分别作为授信对象,核定、调整授信额度。对特
4、殊目的载体集合或集合内单一产品办理的授信业务,统一纳入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最高授信额度及相应分项授信额度进行管理。(二) 总量管理与结构控制相结合原则。授信主要用于防范客户过度融资风险,重点在于控制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总量和结构。最高授信额度用于控制特殊目的载体集合融资上限,分项额度用于管理特殊目的载体集合的融资结构。(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授信核定中,应按照客户特征及授信业务风险实质,审慎分析我行承担的实质风险,选用适当的授信测算模型、分析方法和管理模式。本办法提供的定量测算模型主要作为授信核定的重要参考,最终确定的授信方案应以定性风险分析为主,并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确定授信额度、管理要求
5、及控制措施。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分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构成及管理要求第六条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额度下设立同业融资、衍生交易等分项额度。除授信方案中特别说明的,各分项额度均可循环使用,授信业务收回后,释放相应授信额度并可用于办理其他业务。第七条 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办理的授信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不同,分别纳入相应分项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具体归属关系如下:(一) 以银行账户为特殊目的载体集合办理的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同业融资分项额度管理。(二) 委托我行代理叙做衍生产品交易或直接与我行叙做衍生产品交易,纳入衍生交易分项额度管理。第八条 在
6、核定授信方案时,应明确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额度,设定必要的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未明确金额的授信分项,按照额度为零进行管理。第九条 对不同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确定授信占用额度:(一) 同业融资业务按业务余额确定授信占用额度。(二)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扣减我行应收取的保证金后,占用衍生交易专项授信额度。根据总行规定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业务,可按照最大信用风险敞口全额占用。对暂时无法准确计算信用风险敞口的衍生产品交易,应按照“名义本金信用风险系数” 的方式计算衍生产品交易初始授信占用金额。(三) 除授信方案中另有规定外,在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授信业务(不含金融机构
7、提供不可撤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业务)时,相应核增所占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和相应分项授信额度。业务收回后相应核减。以提供保证金或以可比照保证金管理的质物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授信业务,保证金或比照保证金管理的质押担保部分可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第十条 除核定压缩融资的情形外,任何时点客户授信业务余额均不得超过已核定的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额度纳入全球信贷与投资管理系统(简称“GCMS系统”)统一管理,并实行实时刚性控制。当授信业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后,仅可办理低风险担保授信业务(授信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授信核定基本流程第十二条 授信核定包括调查、审查、审议(如需要)和审批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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