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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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和省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业务统计工作管理规范要求,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指根据统计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统计制度及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并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指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
2、度要求及本行自身管理统计需要,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指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对本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监管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五条 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和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填报生成两种模式。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第六条 董事会是本
3、行统计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制定全行数据质量管理战略规划,对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授权。行长或委派分管领导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组织开展领导统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统计事项,统一实施全行数据质量管理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在统计资源调配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统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统计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提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总行各部门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分管领导报告统计
4、工作的进展情况。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是本机构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履行本机构统计相关职责。第九条 统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一)统计归口部门需要根据统计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全行的统计管理工作,总行各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复杂程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二)统计归口部门、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统计工作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及统计工作的质量负责。 (三)各级统计人员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统计知识、统计分析能力和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银行业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胜任本行统计
5、工作岗位的需要。(四)各机构及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人员的专业化和队伍稳定,重视对统计人员的培养,确保统计人员相对固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需提前向统计归口部门报告,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五)各机构及各部门应建立对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六)各机构及各部门需根据统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科学系统的培训。第十条 各机构及各部门要保证为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并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6、和权利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以及全行统计管理办法,热爱本职工作。(二)实事求是,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纠正。(三)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和对策。(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得缺损、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五)统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学习金融、统计、财务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
7、效率和质量。统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查阅和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二)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错误,有权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三)统计人员有权拒报不合规的统计报表,对违反统计法规、 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第三章 制度建设第十二条 统计归口部门负责牵头总行各部门建立统计业务制度、流程细则以及协调机制。业务制度应覆盖所有的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说明,明确统计指标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第十三条 流程细则涵盖本行统计管
8、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对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设置做成统一说明,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具体职责,明确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职责和数据质量控制流程,落实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第十四条 统计归口部门及总行各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和省联社的统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相关统计制度和流程细则。第十五条 协调机制协调工作组:总行业务分管领导、统计工作归口部门业务人员、其它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协调范围及内容: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数据统计以及对统计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统计数据、口径等业务相关内容进行协调。具体工作:由本行业务分管领导进行总体布置,具体工作由统计工作归口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9、,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配合。第四章 统计报表的设置及填报第十六条 本行报表设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计报表设置要系统、全面、规范,避免重复设置,充分提高常规报表的质量和利用率,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统计归口部门负责全行常规统计报表以及指标体系(包括指标涵义、统计编码、报送频度、计算方法等)的制定、修改和撤销,以保证全行金融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全行统计人员要认真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口径统一。本行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省联社等部门报送的常规统计报表由统计归口部门负责填制或汇总后统一报送,报表的数据来源为会计报表数据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提供的基
10、础数据。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来源为本机构各项业务台账等原始统计资料。专项业务统计报表和临时统计报表由总行各部门负责填报、汇总,相关数据必须与专项统计报表数据一致,以保证全行各项统计数据口径统一、准确。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第十八条 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披露、档案管理各环节依照国家、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相关要求进行。统计归口部门负责全行汇总综合性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总行各部门负责各业务条线的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根据负责本机构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统计数据的采集要以银行业务各环节的会计数据和原始统计资料为基础,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省联社统
11、一的统计数据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分类形成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统计归口部门及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统计岗位应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做好统计资料(文字版和电子版)的保管,分类整理、定期刻盘,防止商业机密的泄漏和相关资料的遗失。第二十一条 本行统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领导,财务会计部门、统计归口部门和总行其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有关的数据收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行性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总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布;各分支机构向监管部门和总行报送的统计数据和资料,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各分支机构对外宣传或向非监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实行向总行备案的制度,未经提前
12、备案,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资料。 第六章 系统建设第二十二条 本行各项业务及统计管理系统由省联社统一开发管理,电子银行部在省联社科技中心的指导下,在责任范围内对全行业务及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和操作培训。具体责任范围如下:(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根据省联社科技中心相关要求,对新的业务和统计管理要求变化及时做好系统更新升级,并按照工作量大小制定明确的系统完善时间安排。(二)负责督查、检查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信息完整性、准确性,保证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实际。对统计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反馈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缺陷的质疑信息,应做到及时核查并纠正。第七章 统计调查、分析和监测 第二十三条 统
13、计归口部门及总行各部门应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本行各类业务统计资料和金融系统、宏观经济统计资料,加强定期综合统计分析和不定期的专题统计分析,利用和发掘统计数据、报表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统计工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支持作用。第二十四条 统计归口部门及总行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及专题分析报告。统计归口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本行整体经营状况、计划执行情况、经营变化、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或全面评价,并就下一步本行工作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行统计人员应增强对统计数据资料变化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敏感性,对本机构经营中出现的重大变化、典型问题及时
14、分析并撰写专题分析报告,不定期向总行报送;加强对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监控意识,提前预警或及时发现和跟踪分析各种变异情况,进行合理的统计预测,提出建设性建议,不断提升统计服务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的功能。第八章 统计检查、考核评价与培训第二十六条 统计归口部门及总行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全行统计数据质量以及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普查等方式,统计检查的范围可以涵盖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相关台帐和原始凭证等。第二十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将统计管理及统计数据质量纳入本行管理与内控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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