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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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各部门按分工保管各自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第二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开证权限。开证须在客户的授信额度内。经办行应按照总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 全额保证金的开证要占用低风险额度。第五条受理申请。国际结算人员应检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2、:(一)我行统一格式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二)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三)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四)代理开证业务,须提交进口代理协议正本;(五)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进口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明等);(六)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开证申请人资格审核。在开证申清人贷款卡情况、营业执照(包括核发日期、有效日期、经营等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国际结算人员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进口付汇资格,及是否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货物贸易项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上的在册单位,国际结算人员应根据外汇局对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
3、业分类管理最新规定,严格依据相关要求对不同分类企业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第七条业务合规性审核。国际结算人员应按照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其中,有效的进口贸易合同的审核重点是: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应与开证申请人一致;合同所列的进口货物与信用证所列货物一致; 申请开证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在代理进口情况下,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应与开证申请人一致。第八条开证申请书的审核。开证申请书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要式合同,也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有效。(二)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应简洁、清楚、完整、合
4、理,条款之间要衔接。如更改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应要求开证申请人签章确认。(三)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审核。1. 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我行只受理电开方式)。2. 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同时注明付款期限和付款人,且应合理。3. 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应与合同的进口方一致,与开证申请书公章名称一致,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在代理进口情况下,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应与开证申请人一致。4. 信用证的受益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与合同的出口方一致,应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最好能够写明电话或传真号码,以便通知行尽快通知受益人。如合同对信用证受益人有特殊规定,且规定合情合理,
5、可依照合同要求填写开证受益人。5. 信用证的币别应为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如果申请书上注明金额可增减,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或开证额度的扣减应以增减幅度的上限为准。6. 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7. 列明起运地、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8. 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9. 货物的描述应尽量简洁和明确。 10.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11.对受益人的非单据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款。 12.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13.如果申请书带有附件,应要求申请人另在附件上加盖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相同的印章,附件上
6、的条款应清楚、合理。 14.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我行及国外银行费用由谁承担。15.特殊条款,如要求通知行保兑、加具电索条款或指定偿付行,需报总行批准。第九条开证审批。开立信用证应填写进口开证审批单。进口开证审批单应包括以下内容:营业部门填写保证金落实情况,信贷管理部门填写授信审核意见,国际业务部门填写信用证条款和外汇政策审核意见,并呈交外汇业务主管行长或其授权人签批信用证。第三章 开立信用证第十条选择通知行。国际结算人员应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客户意见及信用证申请书内容,优先选择我行重点代理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转通知行。第十一条信用证的缮制和发送。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信用证
7、登记”及“信用证开立”的操作,经复核无误并按照内部授权制度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后采用 SWIFT 形式发送。第十二条 收取费用。国际结算部门根据费率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建立信用证档案。开出的信用证应复制两份副本,一份交开证申请人,一份与客户申请材料和内部审批材料一起建档保存。第四章信用证修改第十四条受理修改申请。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应提交书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在受理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时,应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是否对开证行有潜在的风险。修改内容若超出了原来资料和有效凭证的规定范围,需要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资料和有效凭证。审核方法同信用证开立。第十五条 审核修改。国际结
8、算人员应认真审核修改申请书。审核要点如下:(一)信用证号码、金额;(二)修改费用承担方;(三)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四)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是否吻合、衔接;(五)修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六)印鉴是否相符;(七)涉及到对原证期限的延长、金额的增加或其他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应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核手续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应落实相应付款保证。信用证金额减少, 如开证时已收取 100% 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或在收到受益人接受修改的书面确认后才能退还。第十七条 修改审批。信用证修改涉及增加金额的,比照进口开证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其他
9、情况信用证修改由国际业务部门办理,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第十八条缮制发送修改。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录入信用证修改记录,经复核无误后以SWIFT MT707 格式发送。修改通知行仍选择原信用证通知行,修改电文中应注明修改次数,修改内容严格按照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修改电文缮制与发送方式与开证相同。第十九条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性。根据 UCP600 的规定,未经信用证有关当事方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 也不得撤销。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果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 只有在受益人交单时方可知道其是否已接
10、受了修改。第二十条其他处理。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申请人要求展期修改时,即要求将已失效的信用证再恢复使用,应视为信用证重新开立。如信用证有效期刚过,申请人要求撤证、退还保证金等,只有在得到议付行加押电证实确未交单议付,才可办理。收费、归档的处理按照开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信用证来单及审核第二十一条 审单是进口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之一,是开证银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 开证行处理单据应严格按照 UCP600。第二十二条 签收单据。国际结算人员收到全套进口单据后,进行签收,在面函上注明收到日期及快邮收据编号,并将快邮收据留底保存。核对单据与面函是否一致,发现不符立即查询。第二十三条 审核面
11、函。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首先审核国外银行面函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点:(一)议付/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二)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三)寄单行在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其处理意见;(四)寄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是否明确;(五)是否一次寄单;(六)寄单行的特殊指示。第二十四条单据审核。(如申请人已办理提货担保,则参照提货担保有关管理规定操作。)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是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基本原则,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是审核单据的标准。业务经办人员应调出信用证业务档案,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逐项审核单据。审核要点如下:(一)索汇金额
12、或汇票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二)面函上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三)所提交单据种类、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四)是否由信用证指定的签发人签发,需背书的是否已正确背书;(五)信用证规定需在单据上注明的其他内容是否已注明;(六)单据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其他单据相符;(七)发票是否由受益人出具(除非信用证可以转让,发票表面上看来必须是由受益人出具),是否做成申请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货物描述、单价、总价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贸易条件或称价格条款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八)运输单据显示装运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之内,显示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及 UCP600 关于
13、运输单据的规定,是否超装或短装运;(九)保险单据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信用证要求 INSURANCE POLICY,不可提交 INSURANCE CERTIFICATE,如果要求 INSURANCE CERTIFICATE ,可用 INSURANCE POLICY 代替),是否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保险金额和币种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或符合 UCP600 关于保险单据的规定。(十)如以上审核要点内容与最新国际惯例要求不符,请参照最新惯例内容审核。第二十五条其他审核要点。(一)如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承兑/付款/延期付款,单据应由指定
14、银行提交;(二)如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承兑/付款/延期付款,对于非指定银行交来的单据,一般情况下,收单行应要求指定银行确认,以确保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如果交单行没有在面函上写明确认信息,开证行需向指定银行确认没有重复交单.(三)如果受益人直接在开证行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四)对于信用证未规定提交的单据,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寄单行或将其照转,我行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来单登记及通知。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到单操作,复核无误后缮制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注明审单结果,连同影印单据以快捷方式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如单据无不符点,则应通
15、知其付款/承兑;如单据存在不符点,应在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要求开证申请人在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上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接受或不接受不符点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单据处理。对于即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部门在客户将单据金额的资金划到我行账户并交纳了我行费用后放单,我行留存重要单据副本(发票、运输单据);对于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部门在客户签妥承兑确认后放单,我行留存重要单据副本。第六章 付款/ 承兑或拒付第二十八条 确认付款/承兑。(一)开证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上明确表明其是否同意付款承兑,并加盖有效签章后退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核印人员应根据预留印鉴认真核对
16、其有效性。(二)如果开证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我行单据的处理意见,视为同意付款或承兑。我行应根据审单结果,在不超过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或付款/承兑。(三)下列情况,即使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我行也不得对外付款承兑:1.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情况;2. 单据存在的不符点表明该笔业务有重大诈骗、骗汇嫌疑;3. 单据的不符点已严重影响我行利益,如开证申请人未能对信用证超支部分提供足够资金或担保。(四)下列情况下,我行不得对外拒付:1. 已办理提货担保;2. 电提不符点,我行已接受且未发现其他不符点;3. 申请人拒付理由不充分;4. 未能在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外
17、拒付;5. 未能持有全套正本单据。第二十九条付款操作。(一)即期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远期信用证承兑后付款时间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国际结算部门在付款到期日前应联系信贷经营部门落实信用证付款资金。(二)已收取全额同币种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已交存全额同币种付汇款项的,借记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三)如所收取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备付款项非信用证币种,应由申请人申请购汇,我行按现行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售汇手续,对外付款。(四)确认付汇后,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付汇操作,根据议付行面函指示制作 SWIF
18、T 报文,使用 MT202 的格式指示账户行付款,由有权审批人员签批、复核后发送。同时缮制信用证付款借记通知,交客户。(五)垫款处理:如开证申请人没有备足信用证支付款项,信贷经营部门应填制信用证垫款通知单,通知营业部门和会计部门办理垫款手续。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信用证垫款通知单,国际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主管行长或其授权人签批,并报总行国际部备案。第三十条承兑操作。(一)远期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的承兑,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承兑到期日一律按实际天数计算,遇节假日顺延。(二)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承兑操作,承兑一般采用 SWIFT 方式,缮制承兑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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