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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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 (一) 投资设立新公司; (二) 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 (三) 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
2、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 (四) 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五) 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3、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 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 第八条 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 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 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 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 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 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
4、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6.成员单位审核把关不严格,上一年度的股权投资项目存在两次(含)以上违规情况的,包括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实施;先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未按照批复要求、擅自更改投资方案并实施等情形。 第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投资的公司主业应符合投资主体单位规划方向,在投资主体单位主业投资范围内,与投资主体单位的产业发展关联度强;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从严审批,主业外新设公司从严审批。 2.投资主体单位对拟投资的公司享有股权与实际控制力,或投资前与其他投资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对拟投资公司的控制,或虽然未享有控制权与实际控制力,但满足投资主体单位特定战略意图的。
5、 3.拟投资的公司预期投资收益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以上,投资单位能够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4股权投资规模应与投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筹融资能力、技术储备、人才队伍以及管理能力等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股权投资项目五年预期平均投资收益率(含资本增值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集团公司企业类单位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和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两项指标的高值;投资主体能够实现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股权投资主体的管理层级和公司总量应符合集团公司的管控原则,原则上不再新设五级(含)以下公司;成员单位公司总量超过集团公司核定范围的,原则上不允许新
6、设公司。 对具有战略意义的股权投资项目,不受本条投资条件限制,实行一事一议,由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通过资本运作,整合相关资源,集中投资。公司和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主业定位,相互协作,配合运营,避免同业竞争。 第十一条 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决策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三重一大”要求和流程,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公司的投资项目。 公司企业发展
7、部负责制定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和年度股权投资计划,承办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报批、备案手续,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投资项目实施分类授权、两级审批的管理原则,除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外,其他单位不具有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三级单位股权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四级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本部的投资决策,有公司本部承担决策责任和监管责任;公司本部审批的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和投资主体承担投资项目的主体责任,公司本部承担监管责任。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依据公司
8、章程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或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 (一)由集团公司审批或审核的股权投资项目 1.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或备案的股权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要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并购项目等; 2.年度预算外的; 3.非主业的; 4.管理层级四级(含四级)以上原持有股权的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5.导致集团公司公司数量增加的新设公司(含参股公司)和对外并购等; 6.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内不同单位对同一股权投资项目合计投资额(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准)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管理层级
9、三级及以上原持有股权的公司,由于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而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失去控股权的; 8.引入职工持股的; 9.投资(含现金、实物、股权、债权)进入非控股上市公司的; 10.涉及航天型号科研生产资产的; 11.被限制投资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 12.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股权投资项目。 (二)由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的股权投资项目 1.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具体审批额度依据集团公司对公司的年度授权办理。 2.管理层级四级(不含)及以下原持有股权的公司,由于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而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失去控股权的。 第十五条 适用于备案制的股权投资项目,由
10、公司本部批复的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适用于审批制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本部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涉及控股上市公司增持、减持、配股、定向增发等国有股权变动事宜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限额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将境内资产转移、转让到境外,以及将境外资产转移、转让时,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需对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活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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