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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下列各项用途:(一)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二)更新改造投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相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三)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
2、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四)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指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第三条 本行叙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防止挪用,并落实以下要求:(一)不得向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发放贷款;(二)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
3、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用途。 第四条 本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政府部门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本行资本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本行资金供给能力等情况确定,原则上基本建设贷款最长不超过25年,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第九条 本行叙做固定资产贷款应优先采用抵押、质押、保证贷款方式,对于信用贷款须审慎把握。第十
5、条 应争取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落实对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及实际到位情况的审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可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入帐凭证、发票、支付和缴纳凭证等)。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下同)、经授权的二级支行受理。本行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直接提交的贷款申请,本行各级经营单位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贷款申请。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受理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
6、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项目公司适用)、贷款卡等,有年检要求的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三)借款人有权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决议;(三)经审计的至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需报批的项目,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五)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衡量评估项目建设期风
7、险、投资回收期等相关问题的资料;(七)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流动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八)贷款资金使用进度和具体时间要求;(九)客户对受托支付的承诺,项目建设有关收款方账户信息;(十)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材料来源、水电气、土地征用、运输条件的落实证明;(十一)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十二)担保的有关资料;(十三)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三条 前台客户经理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时应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确保调查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真实可靠。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对于既有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8、、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初步分析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对于新设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理位置、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及实际到位情况,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项目有关批准情况,产品及市场状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项目合同、工程进
9、度等;(三)综合还贷能力。包括项目盈利能力,未来现金流量分析、项目回收期、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确认借款人有能力通过正常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能转化为现金的资产偿还贷款;(四)信用支持情况。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状况、价值、抵质押率、变现能力及保险等;(五)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包括贷款可能情形下采取的支付方式、用款计划及监控措施、还款时间安排及其金额;(六)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情况;(七)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八)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调查报
10、告应明确调查意见,包括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安排、主要合同条款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第十五条 前台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章 风险评估与审批第十六条 各级授信审查岗在审查贷款时,应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国家或本行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借款人是否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三)贷款项目的合规性。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
11、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项目报批手续是否齐备;(四)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五)项目资金筹措。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当前政策要求,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是否适宜可行;(七)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八)担保条件。保证人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是否易于变现;(九)其他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对贷款风险度的评价、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第十
12、七条 各级授信审查、审批岗在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不明事项,可要求前手经办人员或部门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或解释说明。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批复书应包括贷款方案、信用支持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支付要求、管理要求、财务指标约束条件等。第十九条对于要求设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授信审批机构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后应认真调查固定资产贷款增加的原因以及项目总投资的变化情况。项目追加贷款的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追加项目贷款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根据授信批复书,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第二十二条 合同填制和复核人员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面签人员对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负责,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全面性负责,经办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经办行分管领导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经办行行长对合同的有效履行负总责。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原则上应
14、使用本行标准合同文本,对标准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报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在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担保、还款方式、风险处置、贷后管理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资金相匹配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贷款批复若要求设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合同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
15、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进行约定。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一)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及时向本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三)配合本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四)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本行;(五)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等;(六)其他本行要求借款人承诺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如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贷款申请资料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
16、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本行可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必要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本行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本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二)分期偿还的贷款,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三)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放款前提条件。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提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
17、交总行放款中心申请发放贷款。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贷款的提款申请, 对未落实授信发放前提条件及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的借款人不得申请发放贷款。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借款人/担保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如审核借款人/担保人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审,贷款卡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三)授信批复书要求取得的有关项目报批材料是否完备。如项目核批文件、用地有关手续、环保部门的批复等证明项目合法合规的文件;(四)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复要求。通过对照购货协议、建造协议、工程监理报告、支付指令、付款清单等证明材料,判断本笔贷款的用途是否与批复指
18、定的用途一致。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审核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五)提款的时间、金额与授信批复要求/授信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及工程进度一致;(六)项目是否已按照批复要求购买了相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本行。通过审核相关保险单据,判断投保金额、受益人、保险期间等要素是否符合批复要求;(七)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完整性;(八)授信批复书及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落实。对于后续提款的固定资产贷款,重点审核项目工程进度与资金投入是否同步及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对前述未发生变化的要点可不再进行审核,但对发生了变化的仍需审核。第三十二条 对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填制开户和发放通知单,交经办行
19、行长签发后,提交总行放款中心申请发放。第三十三条 总行放款中心应对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放款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核。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放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监督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合同约定了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结合三种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20、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六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等值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T+0或T+1的要求,T+0是指在贷款发放的当天,本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T+1是指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本行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本行作为银团贷款参与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按银团协议规定落实受托支付。第三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支付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
21、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三)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象交易行为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在接受客户提款申请时,应对贷款资金支付资料及支付凭证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如商务合同、客户委托书、交易对象账户信息等材料;(二)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三)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是否一致;(四)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五)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
22、定金额相匹配、支付凭证的金额填写是否规范等。第三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由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客户委托在贷款发放后立即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第四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其中,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的时间、额度和用途等要素。经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信贷资金方可解付使用。在信贷资金自主支付后,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一条 对分期发放或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第四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
23、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三条 信贷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采用现场、非现场的方式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原则上可以按贷款风险分类等级采取不同的检查频率,并可根据客户实际和风险变化情况,适当加大检查频率。第四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二)贷款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和进度发放和使用
24、;(三)项目是否按原定建设计划进行;(四)项目的运营情况、项目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五)贷款档案管理、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监管和本行规定;(六)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所有权属、品质状态和保险有效性等;(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或监管帐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信贷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经办行领导和总行信贷管理部,并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经办行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风险,同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信贷
25、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还应对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进行检查。落实分期还款计划,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四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条 本行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xx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银发201017号)同时废止。1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