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矿业公司坑口生产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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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坑口生产管理制度坑口生产管理制度坑口职责范围一、基本职能1. 管理、协调施工队的采矿、掘进施工作业。2. 按作业计划组织供矿生产。3. 控制作业成本。4. 保证井下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5. 负责全坑的安全生产工作。6. 设备管理。7. 物资能源管理。二、主要工作内容(一)管理施工队的采、掘作业:1. 按生产计划部的规划、计划、设计,监督施工队的采、掘作业施工;2. 对施工队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解决;3. 对施工队的违章现象予以纠正,并适时监督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二)成本管理:1. 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层层分解落实,达到三级控制,即车间、工段、班组三级控制;
2、2. 实行成本管理与效益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奖罚规定;3. 建立、健全、完善成本核算记录,消耗物资来源清、去向明、手续全、记录准。(三)安全文明生产:1. 强化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3. 认真、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认真、及时落实公司和安全环保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4. 井下生产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作业;5. 参加并配合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四)设备管理:1. 负责设备大修计划的上报、实施;2. 负责设备中修、小修
3、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4. 发生设备事故除负责组织抢修外,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5. 配合机动能源部进行随机(设备)技术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五)物资和能源管理:1. 按规定和计划领取材料和物品;2. 做好材料、物品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3. 按规定进行废旧材料、物品的回收利用及处理工作;4. 做好节能设备、设施和先进工艺、方法的引进、实验、推广工作。(六)按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权限1. 对生产用的物资、设备、备件的质量及供应状况有监督考核权。2.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抵制直至申诉。
4、3.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有考核权。四、责任1. 对生产组织不力、未能完成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对施工队未能完成采、掘作业计划负连带责任。2. 对全坑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负责。3. 对各种违章现象所产生的后果负责。4. 对成本控制不力造成超支负责。5. 对井下生产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负责。6. 对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规范生产负责。入井须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入井:1. 癫痫病、精神失常、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病患者以及身残、智障等医学认定不适应井下工作的人员;2. 下井前饮酒者;3. 未经入井安全培训者;4. 不熟悉井下安全通路,又无专人带领者;5. 当班作业人员,没有听到班长的指
5、令者。二、下井人员必须穿带如矿靴、作业服,佩戴安全帽、口罩、照明灯具,携引火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品。三、所有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单位领导指令指派,并严格遵守考勤汇报制度。四、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和各种安全制度。五、在井下行走时,作好瞭望,遇有电机车要提前躲到安全站或巷道两侧宽敞的地方,禁止横过车辆,更不准扒乘矿车。六、不准随意动用井下机械、电器设施和通风防尘设施。七、上采场、耙道、天井时要事先联系好信号,以免上部掉东西伤人或误入炮区。八、未经通风和维护处理的危险地点、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已封闭的危险区不得进入。九、不准在天井口、地井口、溜子口及不安全的地点休息,不准在井下烘火取暖
6、或燃烧其它物品,不准饮用井下水或用井下水洗漱,严禁往地井、竖井扔东西。十、井下如发生灾害性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时,首先发现者必须及时报告领导,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和将人员从险区撤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乘罐规定一、当班信号工是罐笼的管理责任人,乘降罐事宜由当班信号工负责。二、凡需乘罐下井的人员,必须在候罐区内等候乘罐。在乘罐时排成一列,听从信号工指挥,在罐笼停稳后,经信号工允许,按先后顺序进入罐笼。如有违反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禁止其乘罐。三、罐笼升降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操作,非信号工不准动用罐笼信号。四、井下各中段的乘罐人员,必须在距井口5 m的安全线外等候,不得拥挤、打闹、喧哗,并注意保持周围的环
7、境卫生。五、罐笼乘人时,在发出升降信号前,由信号工负责清点人数,罐笼每层载人数量为12人(含信号工),双层为24人。信号工负责关好安全门和罐门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六、乘罐人员严禁携带炸药、雷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携带除随身工具以外的其它笨重大型物件,刃性工具要有防护套。进入罐笼后,严禁将头、脚、手或其它物品伸出罐外。七、禁止人员、物料同罐笼提升,乙炔、氧气瓶及爆破材料必须专罐运送。运送爆破器材时,除一名跟罐信号工外,不准其他人同乘。需用罐笼运送的各种物料,一律在距井口5 m以外妥善保管,不准妨碍作业人员上下罐。八、病、伤员乘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九、罐笼运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乘
8、罐人员不得惊慌失措,要听从信号工的指挥,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出入罐笼。十、罐笼防坠器出现故障时,禁止运送人员。十一、乘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信号工发现违反者要及时制止,并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门禁系统管理规定一、出、入井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从入口划卡进罐,出井人员必须从出口划卡离罐。2. 入井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进入候罐区,且必须在安全线以内候罐,每次进入候罐区人员不能超过24人。3. 不按规定通道出、入罐者每次罚款50元。二、设备管理1. 门禁系统所有设备均由设备所在部门进行看管,无意损坏者按造价赔偿,有意损坏者,除按造价赔偿外,按损坏程度
9、处以200元以上罚款。2. 门禁系统发生异常,信号班组当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由调度安排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三、磁卡管理1. 持卡人必须持本人卡出、入罐。2. 借用他人卡出、入罐者,对出借和索借人员进行双重罚款,每人次罚款50元。3. 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入井须经坑口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卡入罐,且必须持临时卡。4. 公司机关部门带客人入井必须到坑口调度室领取客人卡方可入井,且必须持客人卡,本人不能替代划卡。5. 发现卡丢失要到坑口办理补卡手续,补一张卡收工本费20元。6. 施工单位发生人员变化,新上岗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再到坑口办理磁卡变更手续,经安全教育不合格者,坑口不予办理磁卡领用手续。民爆
10、物品管理和安全使用制度一、民爆物品的购买. 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 . 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用量上报安全保卫部,经审批后执行。.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准确以后方可装运进矿。. 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公司后,由采购员、保管员和保卫监督人员共同进行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保卫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二、民爆物品的储存.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并须经公安机关审
11、批发给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 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m,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报阜新市公安局批准备案。. 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将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民爆物品库必须有两名保管员看守、值班。要24小时轮流守护,不得脱岗、睡觉或进行其它活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保管员离岗,解除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存放规定整齐堆放,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
12、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民爆物品保管员和领用单位材料员每周对民爆物品领用情况核对一次,每月必须由安全保卫部主持进行一次盘存清点。. 安全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每月一次进行民爆物品管理专项检查。.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三、民爆物品的检验与销毁. 对新入库的民爆物品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民爆物品检验的负责单位为安全环保部和坑口,施工单位参加检验。具体检验工作由试验员和保管员负责,试验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方进行;试验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指定的爆破员担任。.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
13、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民爆物品,必须销毁。. 在销毁前登记造册,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销毁工作实施方案,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并向阜新市公安局申请备案,在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销毁。四、爆破器材的使用.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对持证的爆破员复训、复审每年一次;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并交回发证单位。.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爆破工作开始前,要在危险区边界、有关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实施爆破前要发出预告信号,
14、确认危险区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发出起爆信号。爆破作业完毕经过充分通风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井下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个对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安全警戒线。.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工作面爆破时,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m时,测量人员必须测定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距炸药库5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50m100m区域内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的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
15、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中深孔爆破的时间和有关注意事项必须事先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聚居地,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必须有专门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必须经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回,由专人保管并登记在簿。在使用中如发现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保卫部及当地民爆物品管理部门。领料单位每周安排材料员与炸药库保管员核对领用数量,每月20日对当月使用量进行汇总审核,材料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地面临时爆破作业须填写临时爆破申请单,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和安
16、全环保部盖章后,方可领用民爆物品。10.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民爆活动。11. 安全环保部、安全保卫部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爆破时不发警告信号,危险通道入口处不设岗哨或悬挂警示牌,罚该班组500元;储存或领用雷管、炸药混装混放,每次罚当事人200元;个人随身携带雷管等炸药物品每次罚200元;乱丢、乱放、乱存民爆物品的作业单位,雷管每枚罚100元,炸药每50克罚500元,导火索每米罚100元。五、爆破器材的运输. 公司外运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运输
17、证方可运输。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装,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民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公司内运输:(1)向井下运送或在井下转运民爆物品,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开运送;(2)使用罐笼或卷扬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先通知信号工和卷扬工,做到专罐运输,禁止与人员和其他材料混载;(3)用罐笼运输雷管和炸药时,罐笼的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井运输爆破材料时,其速度不超过1m/s,运输硝氨类炸药和导火索时,其速度不得超过4m/s;(4)成批炸药由罐笼运输时,必须装入专用炸药车内,不得散放罐笼内;(5)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
18、运输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留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6)用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事先通知信号工,在运输爆炸材料的电机车行驶路线上,禁止一切车辆行驶。雷管、炸药和导爆索不许同一列车运输;(7)利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装有爆炸材料的专用药车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两节空车箱隔开,装有爆炸材料的车厢表面距滑线不得低于0.5m;(8)禁止在衣袋内携带雷管等爆破材料,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从井下携带民爆物品到地面。采矿安全管理制度一、采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安全问题,并用文字说明安全措施、施工顺序及注意事项等,要从技术上保证采矿正规作业、改善作业条件,确保采矿过程中的安全。二、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
19、通上下巷道,每个安全出口的布置要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出口的支护及梯子架设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三、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电耙绞车应设置防止断绳回甩的防护网。四、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采场,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五、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六、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材料等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和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分管副总经
20、理批准。七、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及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而受到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采场撬毛时,应由两人进行,禁止单人作业。八、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九、用不同的采矿方法回采时,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的有关规定。十、凡停止作业半月以上的采场,恢复作业前,必须由坑长组织有关人员对顶板、两帮、人行道进行全面检查,查
21、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十一、浅孔采矿凿岩作业必须按规定拉开梯段,每个分层高度不许超过3m,放矿平场后应保持矿堆距顶板有1.8m2m的高度,禁止作业人员在有移动可能的矿堆上作业或停留。十二、禁止凿岩、平场与放矿平行作业。十三、中深孔采矿须在采准工程结束后,经地测等部门验收,按回采设计有关技术、安全要求进行凿岩,并严格执行炮孔验收制度。十四、进行矿柱回采及残矿回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 矿柱回采及残矿回收必须有设计,同时提出回采矿柱和采空区处理方案;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2.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
22、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固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 矿房内充满采下的矿石时,必须在溜矿放出之前进行矿柱回采的采准工作;4.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5. 回采缓倾斜薄矿体的矿柱可采用“替换法”和“抽柱法”;6. 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的回采采准工程与矿房的采准切割工程同时施工;7.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8.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9. 残矿回收必须从上而下、由里向外、集中力量逐个结束,为此,要有计划的进行,回收前必须经有关人员对回收的采场进行检查,制定出回收方
23、案和安全措施;10. 回收残矿及回采矿柱必须固定人员,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以掌握采场、矿柱及周围情况的变化;11. 进行回收的采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以保证清楚地观察采场顶板和两帮岩石的变化情况;12. 通往采场的安全人行道必须完整,途中的地井、溜井应封闭或设置围栏;13. 在有滚落可能的缓倾斜采场回收残矿时,禁止在倾斜面上下平行作业,回收作业前漏斗不许放空或悬空。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一、水平巷道掘进(一)施工标准1. 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不得妨碍运输和行人。2. 中段运输巷道规格为2.4m2.7m(宽高),1/3拱,断面积6.13m2,水平探穿断面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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