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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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 行综合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年法授最高质字第号出质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出质人(甲方,如出质人为自然人):证件类型及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地址: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质权人(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或传真:邮政编码: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乙方的债权设立质押。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及期限第一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合同及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一)主合同是指(下称“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
2、人”)与乙方(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依据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将签订一系列具体业务(借款)合同或业务凭证等(以下统称具体合同),具体合同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大写) ,(或按债务人在乙方处办理具体业务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其他币种和金额)。(三)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以下称“授信”)额度(如主合同为账户透支类、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或其他类授予债务人信用额度的协议的,授信额度是指主合同约定的保贴额度、透支额度等乙方授予债务人的银行信用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和授信额度内,债务人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
3、率及金额以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主合同等约定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四)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主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通知、送达甲方,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则债务人应存入票款之日、乙方被索付之日或对外付款之日(以孰早为准)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4、满日。到期、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日。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章质押物第三条 质押物(一)甲方同意以质押物清单所列财产(详见质押物清单)设定质押,该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二)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质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抵(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第四条 甲方所提供的质押物的合计价值(评估)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价款(或净值)为准。第三章登记、担保范围
5、及效力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及质押物的保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质权以交付为条件设立的,质权自甲方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时设立。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第六条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保证金存入(含初始及后续存入)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了质押物的交付。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同意划出或依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上述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利率按执行。如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为知识产权,
6、甲方应维护知识产权完整性、有效性,提供有关证书等资料,积极排除、应对第三人侵害;专利权存在被强制实施许可可能的,应及时并充分实施,被强制实施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应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提存。第七条 质权设立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
7、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第九条 质权的效力及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质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第四章质押物占管第十条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由各方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承担。第十一条 质押物的保管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物需要维修的,甲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一)在债务人全部履行主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二
8、)如债务人未能全部履行主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清偿的主合同项下债权而相应地部分或全部抵销。第十二条 质押物的保险(一)乙方认为质押物应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为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三)质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各具体合同项下债务,或提存。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质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迁移、被征收、第三方侵害或主张权利、价值减少或质权受限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9、或债务人恢复质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该等情形下乙方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十四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等于或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提存。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晚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作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兑现或者提货等,并将处分(如提取货物变卖等)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因提前兑
10、付、提货等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乙方就质押物获得的补偿物、代位物、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变卖、拍卖、或者折价优先受偿或者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十六条 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声明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第十八条 质权存续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或使用质押物,甲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11、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第二十条 甲方已经查阅、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所有条款,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监督和检查,且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自然人的,自愿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
12、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或发生地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或姓名、名称变更、(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
13、合同履行能力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上述情形下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不提供任何超出自身能力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第二十五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第二十六条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第二十七条 甲方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
14、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认可。第二十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在质押前未被设定他项权利等限制性权利,或虽已设置但已书面告知乙方。第二十九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第三十条 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质押物状况进行查询和认证(无需另外授权),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及乙方信贷政策的变化要求债务人或甲方出具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第三十二条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
15、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物或其产权、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第六章质权实现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十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情况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对主合同项下具体合同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五条 经双
16、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十六条 若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或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或其他形式授信的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八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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