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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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用途,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开展。项目贷款、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细则执行。株洲支行和县域支行仍按现行流程录入额度,但在支行自行审查的其他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包括所有的审查要求和控制措施,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
2、条 我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我行在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第二章 办理条件第六条 除满足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外,支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
3、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合同签订第七条 支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我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八条 除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常规性合同要素之外,支行还应与借款人约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及保障、借款发放账户、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合同中所涵盖的所有重要要素和有关细节,禁止不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第九条 贷款发放前,支行与借款人应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类合同,支行可根据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的具体日期,在合同期限内分次出帐,但所有
4、出帐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第十条 支行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借款人提示制式合同中所载的重要条款,主要包括:(一)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我行管理和控制;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二)我行可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并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三)借款人需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我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我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四)如
5、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第四章 额度发放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额度发放前的审查与控制,并进行额度发放录入。第十二条 额度发放前的审查与控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审核经信审会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授信前提条件是否落实;(二)审核法律文本和相关的授信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要素齐全;(三)审核是否已经办理好合规合法的担保手续;(四)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入库手续。第十三条 支行应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将额度发放审核材料提
6、交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如超过限定日期,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额度启用有效期,支行应在额度启用有效期到期前半个月内向总行提出申请,经行领导同意后,额度启用有效期可延长到6个月。第十四条 放款中心在系统中完成额度录入,并生成授信协议号之后,支行方可进行放款操作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十五条 支行负责对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进行贷款出帐审查和支付审查。第十六条 支行需为客户开立新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用账户,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此账户应与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进行区分,借款人的自有资金、还款准备金等资金不通过此账户进行处理。对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用
7、账户,支行市场营销部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支行会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相应的限制操作。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仅限通过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用账户进行发放。支行市场营销部在账户开立当天应将账户情况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以便后续的监控和检查。如果借款人贷款到期或提前还清全部本息,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将账户做销户处理。第十八条 支行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监督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支行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条 支行应要求借款人事先提交用款计划,并将之作为审核借款人出帐与支付需求、以及监督借款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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