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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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局领导)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通知(财字20121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局领导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局领导包括:(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局领导不包含总
2、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人员,这些人员的职务消费管理在*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另行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五条 局领导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局领导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局领导的日常公务用车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七条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一)局按照不超
3、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其中局领导正职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局领导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局采取统一调度、租赁、使用抵债车辆等方式保障局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与购置公务用车一样进行编制和标准等规范化管理。局领导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租赁车辆租赁合同未到期)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局领导更新公务用车,局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若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
4、置(租赁)。(二)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局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局后,局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四)局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交通补贴。(五)局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转嫁购置租赁费等任何方式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六)局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局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七)局领导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八条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一)局应当对局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5、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停车和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二)局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三)局领导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四)局领导自愿驾驶公务用车(包括私家车)的,公司应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五)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第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局应当在正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后出售,处置收入交财务处入账。第十条 局应加强局领导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接受上级管理部
6、门的监督检查。(一)局应每年编制局领导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二)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一条 对违规为局领导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局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监督各级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局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第三章 通信管理第十三条 通信管理是指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局领导的日常通信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十四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局领导履
7、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第十五条 局领导移动电话自备。第十六条 局领导的通信费用采取限额内据实凭票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发放通信补贴。移动通信费原则上局领导正职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第十七条 通信费用中可包含一定流量的网络使用费用,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使用额度的套餐或单独的网络费用,局应当严格审核其用途,不得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且要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调低报销标准。第十八条 局领导退休或者调离后,局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
8、理。局领导的日常招待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严格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的业务招待费用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宴请(含酒水)、接待、礼品标准视来宾的级别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般来宾200元/人,重要来宾500元/人,高级来宾600元/人,宴请时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同人员。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也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
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二十四条 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局领导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局领导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第五章 差旅管理第二十五条 差旅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局领导到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差旅活动纳入差旅管理。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伙食和补助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一)出差审批:局领导副职出差,行政副职由总经理批准,党群副
10、职由书记批准;(二)乘坐交通工具:局领导正职可乘坐飞机、轮船头等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商务座,动车(D字头列车)特等座或软卧,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一等座;副职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一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一等座或软卧,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一等座。局领导副职自带内部汽车,到北京以外地区出差,行政副职由总经理批准,党群副职由书记批准;(三)住宿费标准:局领导正职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800元;副职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600元。经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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