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经营物资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国家、zz公司利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及托管等企业)生产经营物资及其相关服务的采购。第三条 定义(一)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原材料、燃料、辅科、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与生产经营物资相关联的服务,如招标代理、设备维
2、护、操作培训等,但不包括zz公司统一组织选择的中介机构服务;(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二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zz公司本部与所属企业年初应编制年度采购及招标计划。zz公司本部采购及招标项目的预算由联席办公会确定;所属企业采购及招标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备案。计划调整应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第五条 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末前向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提交下一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计划;
3、每年一月末前提交上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第七条 提交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应包括标采购的项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提交的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已招标的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未执行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三章 采购的审批和备案管第八条 zz公司本部作为招标主体开展的各项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其审批及备案权限分别如下:(一)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及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金额100万元以下(含)/批(次);服务(软件开发、绿植配备、财产购等)采购计划金额50万元以下(含);1.责任部门作为zz公司招
4、标发起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按照zz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评标结果向资产管理一部报备;2.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书审核、开标评标过程、定标结果、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并写出监督报告;3.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备案;4.zz公司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二)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设施等)及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金额100万以上批(次);服务软件开发、绿植配备、财产保险采购等)采购计划金额50万元以上。1.责任部门作为zz公司招标发起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按照zz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评标结果向资产管理一部报备;2.zz公
5、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书审核、开标评标过程、定标结果、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并写出监督报告;3.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备案;4.在评标结束后,zz公司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zz公司主要领导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zz公司办公车辆的采购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经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zz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第九条 所属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开展的原燃材、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检修队伍等物资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原则上由所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自行开展各项采购活动,其中招标理机构选聘;原、燃材料采购计划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批(次);备品备件、维护材料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
6、(含)批(次);检修维护队伍选择的同金额300万元以上(含)的,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结果向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进行报备。第十条 招标主体在需报备的文件完成后10天向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报备,资产管理一部在收到报备文件的5天内提出意见或予以确认。第四章 采购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是zz公司系统生产经营物资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和采购活动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zz公司招标和采购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二)指导小检查zz公司系统内各项招标和采购工作,维护国家、zz公司和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经验,提供相应服务;(四)受理
7、zz公司本部招标中的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五)对zz公司系统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六)对zz公司本部招标的评标结果进行备案;(七)zz公司赋予的其他有关招标和采购方面的管理职能。第十二条 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zz公司系统生产经营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对zz公司系统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负责对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是招标工作的主体,对招标工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招标主体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 提出招标申请;(二)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8、三)具体组织开展招标和采购各项活动,包括发出标书、接收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执行;(五)报告招标和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六)接受zz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所属企业要对本企业内的采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采购招标机构的要报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备案。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所在企业招标及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企业的全部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二)对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五章 采购范围、适用形式及流程第十五条 zz公司本部一次采购物资和服
9、务在1 0万元以上(含),所属企业一次采购物资和服务在50万元以上(含)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中限额以上但情况特殊的采购,可根据本办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二)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
10、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一) 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二)提出招标申请;(三)编制招标文件;(四)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五)发出投标邀请书;(六)分发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八)招标单位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一)报zz公司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单
11、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均应该公开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招标成本高于拟公开招标项目价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至五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条 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zz公司本部的应报联席办公会议批准,所属企业的由其相应决策机构批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或者服务,可以采
12、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采购的物资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一条 采购程序:(一)采
13、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4、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的有关原则,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三)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
15、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报价;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也可进行二次询价,但价格需低于首轮询价报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招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追加预算申请又未获批准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16、的;(五)zz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
17、目。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及时整理完成采购项目档案并进行保存。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应做到随时备查。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档案资料包括采购记录、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监督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
18、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七章 招标检查第二十七条 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应当加强对系统内招标和采购工作的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计划编制情况;(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采购合伺的履行情况;(
19、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对采购及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两种方式。经常性监督是对所有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监督是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采用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级监督人员的具体职责及监督内容见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的采购招标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业务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第
20、三十二条 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一部,根据所属企业自主开展的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性及标的金额大小,有针对性地选择招标项目(如需要报备的招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结束后应写出监督报告。全年现场监督的次数不少于控股企业全年招标次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三条 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应于每年的一季度组织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对上年度招标工作开展自查活动,并根据自查结果对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第八章 纪律与罚则第三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
21、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二)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漏评标情况;(三)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四)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十五条 对于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送招标和采购计划、总结的,由zz公司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及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依据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视情节由zz公司给予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及时收集并发布国家、省有关采购的招标文件范本,各招标单位可在具体工作中作为参考依据。第三十九条 zz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适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并报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审查后实施;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zz公司资产管理一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