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变更管理规范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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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变更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光大证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管理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等行业规范、标准及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生产系统是指光大证券经营管理中正在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生产没有直接联系的开发测试系统、桌面办公用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不在此列。第三条 本规范涉及的变更对象是
2、指变更行为实施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系统、生产环境涉及到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机房设备。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变更行为是指对变更对象实施的变更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软硬件的新增、升级、配置参数和物理属性的修改。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之变更窗口是指特定生产系统、生产环境可以实施变更的时间段,对于不同的生产系统和不同的变更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变更窗口。第二章 生产变更分类第六条 变更可分为标准变更和紧急变更两类。第七条 标准变更是指为完成某一业务目标而进行的计划内变更。标准变更又分为两类,对生产系统可用性没有影响的变更定义为一般变更,对生产系统可用性有影响的
3、定义为重大变更。第八条 紧急变更是指由于生产系统监控预警、运行异常或业务事件引发的急需处置的计划外变更。第九条 以下关于变更的描述,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标准变更。紧急变更由专门条款说明。第三章 生产变更管理职责第十条 生产变更的管理、协调、最终审核和裁决、变更窗口的定义等与变更管理相关的工作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对于重大变更,由信息技术部根据具体变更的内容成立变更项目组。变更项目组由与生产变更相关系统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组成,变更项目组为非常设机构。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日常变更的受理、协调和组织工作,在变更的流转过程中,负责跟踪、记录和汇总变更流转的情况。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人(部门)负责提交
4、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影响范围、测试情况等变更详细信息,并由变更需求提出部门负责人确认。第十三条 变更实施人应根据变更申请内容制定变更计划、回退计划,说明变更风险。第十四条 变更实施人根据变更计划和回退计划实施变更。如果变更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信息技术部担任变更牵头实施部门。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整个变更工作的实施;参与实施部门根据牵头实施部门的统一安排做好相关的变更工作。第十五条 一般变更的变更审批由信息技术部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如果变更涉及多个系统,需组织相关系统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 重大变更应召集变更项目组讨论通过
5、,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批准。第四章 变更流程第十七条 标准变更为变更申请人(部门)提出申请,由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核准后,由信息技术部相关二级部门负责人组织变更实施。第十八条 一般变更应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变更申请,重大变更应至少提前二周进行变更申请;对集中交易系统、融资融券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核心系统提出新的业务或管理需求,应当留有充足的技术准备期,技术准备期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每个工作日16:00后停止受理当日提交的变更申请。第二十条 变更申请人(部门)应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影响范围、测试情况等变更详细信息。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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