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资金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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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局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资金管理职能,充分利用资金管理系统各项功能,使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系统管理办法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结合集团、局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围绕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系统信息化优势,有效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防范资金风险。第三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中心)负责全公司范围内资金系统的管理、应用、维护、开发及推广工作,并对公司使用单位应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系统的使用,接受公司资金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资金系统的管理时限及数据要求第五条 公司设置专职的资金系统管理员,并报经局资金中心批准。由其负责资金系统的岗位分配、系统维护、开发及应用推广工作,并对各使用单位资金系统各项初始、参数设置进行预审及相关技术指导。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总账账套设置完成后,向公司资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岗位设置、功能分配等。第七条 资金系统的时间管理要求(一) 各使用单位应在总账设置后10日内完成资金系统数据初始,并及时提交资金系统管理员进行预审。(二) 资金计划旬计划上报时限为每月27日、7日、17日下午5时。(三) 资金计划调整
3、上报时限为每周三上午10时。(四) 委托付款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上午10时。(五) 债权债务应与总账同步进行。(六) 其他事项为发生经济业务的当天。(七) 以上时间如遇公司通知变更的,以公司通知的时间为准。第八条 月末,各单位如遇以下情况,可在无资金计划时进行资金收付业务且不属于计划外事项;但不得跨旬或跨月,且不得作为不上报资金计划的条件:(一) 月末收到各种款项;(二) 月底上交公司各种款项(如定额资金、集中款、还借款及上交经营性往来等)、银行扣手续费等开支;(三) 各单位代付公司或其他单位款项时,应以公司有关函件或报告批复为依据,当天可做计划调整上报,不受计划调整上报日期约束。第
4、三章 资金系统初始第九条 资金系统初始前,各使用单位应在总账账套中完成部门设置、辅助工程项目核算设置及往来单位名称设置或引入。第十条 资金系统初始时间、资金计划启用时间、及债权债务启用均为总账建立的当月1日。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录入,应根据公司浪潮资金系统操作要求(厦财函89号)要求进行设置,避免两个账套间的串号。第十二条 合同信息录入确认真实完整。实体合同信息与OA系统合同管理信息一致,特殊合同条款应在备注注明;虚拟合同信息,参照公司浪潮资金系统操作要求(厦财函201489号)编制规则录入确认;与业主合同编号,按其实际合同编号为准,无合同编号时,编制规则为久期+业主名称(大写首字母)。第十三条
5、 项目信息录入并确认,由项目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负责;合同信息由项目财务人员录入,财务负责人复核确认;合同信息修改需财务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进行修改。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总账建账完毕后,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申请开立内部账户(包括内部往来所有内部账户),公司审批完毕予以开立。第十五条 项目新增银行账户时,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申请开立新的内部存取款户,公司审批完毕后予以开立。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交账,财务负责人向公司申请内部账户销户,公司审批后予以注销处理。第十七条 项目确认开户银行后,由财务人员申请银行账户开立,报公司及银行审批;审核完毕后,项目补充经办账户信息,公司审核后予以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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