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模式)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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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模式)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并/或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为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方将质物委托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1 乙方为本条约定的下列债
2、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按1.1.1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1.1.1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乙方签署的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融资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人民币/外币贷款 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贴现 银行保函 其他业务: 1.1.2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下列融资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融资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尚未受偿本金币种(表中栏
3、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1.2 本协议所担保的每笔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融资合同或凭证为准。1.3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甲方发放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出质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 质物3.1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详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本协
4、议项下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所记载的追加的质物成为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一部分;甲乙双方替换质物的,以按照8.4约定重新签发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为准,无需另行签订质押合同。3.2 本协议项下质物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4.1 乙方保证:(1) 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要的授权。(2) 乙方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5、4)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和/或丙方提交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及有关单证完整、真实、有效;(5) 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6) 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7) 乙方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8) 乙方已就本协议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9) 质物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4.2 乙方承诺:(1)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发生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申请破产、重整、和解、解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2)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
6、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3)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应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第六条 质权的设立6.1 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丙方按照出质通知书列明的内容对质物进行核查。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质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
7、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6.2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和出质通知书(回执)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质权成立。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如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前,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6.3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
8、方应不予接受,并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6.4 如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第七条 质物的监管7.1 丙方承诺并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7.2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质物监管期开始,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7.3 丙方应在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样式见附件)。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还应对场地或仓库设立明显质押标识。但丙方未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质押的生效。甲乙双方协议追加
9、质物的,丙方应将追加的质物与原质物同存一处。7.4 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和/或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地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7.5 丙方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7.6 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 。甲方有权对质物及相关单证进行查验。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
10、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质物的,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7.7 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7.8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即通知甲方。第八条质物的提取8.1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非经本条约定的审核确认程序,丙方无权为任何方提取质物。8.2 乙方申请提取质物的,必须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向甲方提供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或追加经甲方认可的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
11、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书。甲方审核同意的,加盖甲方预留印章并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发提货通知书。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8.3 丙方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质物提取。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在传真件上加盖预留印章,传真回复丙方,丙方方可放货。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号码,传真号码见附件。8.4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并按照提货后实际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更换原有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第九条 质物的追加9.1 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
12、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等约定办理。丙方对于追加的质物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9.2 本协议项下初始质押率为 。(质押率=甲方债权本息余额/质物总价)。如因质物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质押率超过初始质押率10个百分点,或高于7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融资,将质押率降低到不超过初始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初始质押率20个百分点,或高于85%,甲方有权宣布融资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9.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计算质物总价及质押率,因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 质物的保
13、险10.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甲方保管。10.2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10.3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乙方未及时索赔,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第十一条 质权的转让11.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
14、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11.2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第十二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甲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乙方违反融资合同或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 质物被查封、扣押;(4)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13.1
1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1) 任一融资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融资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融资合同的约定宣布融资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 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 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 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5) 非因甲方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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