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完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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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有限公司完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章 总则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工项目的管控力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防止成本控制松懈,杜绝资产毁损缺失,避免合同纠纷,结合完工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国内施工单位。章 财务账移交的准备第三条 工程实体(含变更设计部分)已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完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被认定为完工项目。(一)项目不再发生工程直接成本;(二)项目领导及主要人员已经调离;(三)其他认定已达到完工状态的情况。第四条 当项目符合完工项目认定条件时,其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应立即向完工项目发出收账通知书,督促项目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
2、月内向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移交财务账。如有特殊情况三月内不能办理移交的,各施工单位所属项目应由项目提出暂缓移交申请,经各单位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公司直属项目部应由项目部提出暂缓移交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提出暂缓移交的项目应属个别现象。第五条 完工项目应加快与业主的工程结算计量工作,在财务账移交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收尾办)之前,项目部与业主的正常清单内计量及已批复的变更、索赔的计量工作应全部结束。工程变更、索赔暂未批复的,所有申报资料应已全部上报到业主处并留有复印件。第六条 完工项目应加快与供应商的合同结算工作,财务账移交前,项目部与供应商的结算工作必须全部
3、完成,严禁将与供应商的结算和业主对变更、索赔的批复相挂钩,从而拖延结算。如确有因合同纠纷无法结算的情况,应书面报告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报告应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对方的情况、争议金额、对方的要求和理由、拟处理的方法和途径等内容。第七条 完工项目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涉及职工个人的款项如备用金、差旅费借款、应付未付工资(不含项目领导承包兑现奖)等必须全部清理完毕。对应收业主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如暂时不能收回的,应写出情况说明,并取得对方签认的对账单;对业已形成坏帐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上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5万元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暂无能力支付的,应取得对方出具的对账单。对内部
4、各项目之间的往来,应通过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列帐清理完毕。第八条 项目财务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盘点固定资产,盘点单应与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核对并提请处理,资产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调账,项目财务应保存交接手续备查。第九条 完工项目应成立包含财务人员在内的废旧资产处理小组,负责处理项目的周转材料、行政资产及其它剩余物资。废旧资产处理小组应对项目废旧资产进行盘点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需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所有处置收入应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项目资产变卖、赠送、丢弃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条 完工项目应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银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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