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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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平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原始权益人、卖方)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计划管理人)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XX年【】月A2-2目录第一条 释义2第二条 基础资产买卖32.1基础资产的买卖32.2购买价款42.3购买价款的支付52.4基础资产的交割以及基础资产记录的交付72.5买方进一步转让基础资产的限制7第三条 资产赎回、资产置换、资产回购和资产池监控83.1资产赎回83.2资产置换与回购93.3资产池监控9第四条 先决条件104.1卖方义务
2、之先决条件104.2买方义务之先决条件10第五条 专项计划的回收款11第六条 卖方的陈述和保证126.1卖方对自身的陈述和保证126.2卖方对基础资产的陈述和保证14第七条 买方的陈述和保证157.1买方对自身的陈述和保证157.2买方对专项计划的陈述和保证16第八条 卖方和买方的承诺178.1卖方的承诺178.2 买方的承诺18第九条 交易费用199.1 资产转让费用199.2 其他相关费用19第十条 违约责任2010.1一般原则2010.2卖方的违约责任2010.3买方的违约责任20第十一条不可抗力2111.1不可抗力事件2111.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2111.3不视为违约21第十二条保密义
3、务22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213.1法律适用2213.2争议解决22第十四条其他2214.1通知2214.2可分割性2514.3修改2514.4弃权2514.5标题2614.6完整协议2614.7文本2614.8协议生效与终止26附件一基础资产的详情27附件二权利完善通知格式28附件三权利完善通知的授权书格式29(ii)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或“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日在中国xx市签订:卖方: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电话:x内蒙古x
4、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电话:x康平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电话:x四川省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电话:x买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1. 卖方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所涉小额贷款资产。2. xx证券拟发起设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的资产。3. xx证券有意接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委托设立专
5、项计划,根据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以及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卖方购买基础资产,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4. 卖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出售,且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基础资产。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基
6、础资产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释义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基础资产买卖2.1基础资产的买卖2.1.1卖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出售并转让基础资产,买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卖方购买并受让基础资产。2.1.2就每一次购买基础资产而言,卖方应自相关基础资产交割完成之日(含该日)起,将其于封包日(xx年1月19日)享有的对于
7、下述第(i)和(ii)项下的财产(即基础资产)之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转让给买方:(i) 卖方根据贷款协议书的规定,将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而对各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贷款协议书应由借款人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款项(不含专项计划设立日前该等基础资产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和/或费用)及基于前述债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如有);(ii) 担保上述第2.1.2(i)项所述债权相关的全部担保、共同还款承诺或其它附属担保权益。上述权益具体包括:(1)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2)基础资产
8、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贷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人偿付)的权利;以及(4)来自与基础资产相关的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基础资产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买方基于卖方在本协议第六条和第8.1款项下之陈述、保证和承诺,接受上述转让,并同意根据本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1)承担基础资产的全部风险,享有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并(2)根据本协议第2.4款规定支付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2.1.3 在上述第2.1.2款的基础上,卖方应不晚于相关基础资产交
9、割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买方转让其对于基础资产文件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并将基础资产所涉相关资料与卖方持有的其他小额贷款资产分开记录、保存、管理,并在资产服务机构IT系统中标明相关基础资产所对应的小额贷款资产已转让给买方。卖方承诺买方有权实时查看该部分资料:卖方应促使资产服务机构开放数据接口,允许买方随时查看入池资产的信息,并允许买方导出入池资产信息。买方自本协议生效并且能通过买方电脑终端查阅到上述文件或收到相应书面文件之日起,视为基础资产的文件资料已交付。(如因资产服务机构系统原因,买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某一时点可查询的资产明细暂未包含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全部要素,资产服务机构可按照买方的不时要
10、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发送资产明细并确保所发送信息真实、准确,发送届时亦应视为基础资产的文件资料已交付)。2.1.4 卖方和买方同意,在买方根据本协议第2.4款规定将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的前提下,基础资产在本协议第2.1款项下的转让构成卖方对基础资产所有权的绝对放弃,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已经根据本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转让给买方,买方有权于支付购买相关基础资产价款之日起享有并行使上述第2.1.2款所列与相关基础资产有关的全部权利。2.1.5 卖方同意并承诺,其应于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人与卖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书约定的形式,
11、按本协议附件二(权利完善通知格式)所列格式通知全部/相关基础资产的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卖方在相关贷款协议书项下的相关债权已根据专项计划文件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应将其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a)类“权利完善事件”即“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原始权益人应通知全部基础资产借款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发生(b)类“权利完善事件”,即“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书或“附属担保权益”项下的任何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时,原始权益人应通知该等相关基础资产对应的特定借款人和相关责任人。卖方应确保发送给借款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内容的准
12、确性。若原始权益人怠于或未能按时通知全部/相关基础资产的借款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视为其不可撤销地授权计划管理人代为通知。2.2购买价款2.2.1以本协议第4.2款的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买方应使用认购资金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向卖方支付首次购买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首次购买基础资产所对应债权的未偿本金金额应等于本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2.2.2在首次购买基础资产之后,本协议项下买方可利用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基础资产的循环购买。即,基础资产回收款可继续购买符合合格标准的小额贷款资产。2.2.3就后续每次循环购买基础资产而言,计划管理人用作支付购买价款的专项计划资金应等于计划管理人该次购买所得的基础资产所对应债
13、权的未偿本金总额。2.3购买价款的支付2.3.1就首次购买基础资产而言:以本协议第4.2款的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双方同意由买方将首次购买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从买方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汇至卖方指定账户,并按照如下路径支付首次购买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1)买方应授权托管人将第2.2款规定的购买价款一次性地从在托管人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划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与划款有关的任何银行收费应由买方负担,且该等划款应不存在任何性质的扣减或抵扣,或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不存在任何税款的扣减或抵扣。(2)自买方将基础资产转让价款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划付至本协议第2.3款约定的卖方指定账户时,首次购买的基础资产即转让给买
14、方。(3)上述各账户具体情况如下:专项计划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账号:【】卖方接收基础资产转让价款的指定银行账户:2.3.2就后续购买基础资产而言:以本协议第4.2款的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计划管理人同意授权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标准条款5.1.2款之规定后续购买基础资产。根据不同资金来源采用不同路径支付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1) 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的资金来源于基础科目情形下,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超过费用储备科目及收益储备科目当期应储备金额之后的回收款用于循环购买符合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资产服务机构将依照计划
15、管理人当日发送的后续购买指令(计划管理人未发出后续购买指令的,视为同意以基础科目中的全部资金执行购买)执行循环购买。对于每个工作日基础资产的回收款资金流入与循环购买的支付价款流出相等的部分,计划管理人授权资产服务机构进行记账处理,不在证券化服务账户和原始权益人自有账户之间进行现金交收。资产服务机构应将每个工作日基础资产的回收款资金流入超过循环购买的支付价款流出的部分划入基础科目,用于后续循环购买。(2) 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的资金来源于专项计划账户情形下,依照标准条款之5.1.2款之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在决定购买的当日18:00之前向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托管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付款
16、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确保专项计划账户中用于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的累计资金总额不大于依照标准条款4.4.2款之规定自基础科目累计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金额总和,核对无误后应于下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后续购买相关基础资产的价款从专项计划账户划付至原始权益人的指定账户并完成基础资产交割。(3) 自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之日起:(1)循环期届满,或(2)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前述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关于购买后续基础资产的授权自动终止;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书面指令,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对证券化服务账户内的现金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2.4基础资产的交割以及基础资产记录的交付2.4.1当买方根据本协议
17、第2.3款规定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款,并且卖方足额收到购买价款后,即视为双方就基础资产买卖(包括首次购买及后续购买)的交割完成。特别地,就本协议第2.3.2(1)款规定的记账处理而言,资产服务机构在系统中就循环购买完成记账处理后,即视为买方与卖方就基础资产买卖的交割完成。2.4.2当买方根据本协议第2.1.3款的规定可通过其电脑终端在资产服务机构IT系统中单列的数据区域中查阅到基础资产所涉相关资料或收到相应书面文件时,即视为基础资产记录的交付完成。(如因资产服务机构系统原因,买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某一时点可查询的资产明细暂未包含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全部内容,资产服务机构可按照买方的不时要求以电子
18、邮件形式向其发送资产明细并确保所发送信息真实、准确,发送届时亦应视为基础资产的文件资料已交付。)2.5买方进一步转让基础资产的限制除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适用)未获得足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买方(作为计划管理人)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一步处置剩余的基础资产的情形之外,买方无权将基础资产转让给除卖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条资产赎回、资产置换、资产回购和资产池监控3.1资产赎回3.1.1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买方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应立即通知买方和卖方。卖方应(i)将出现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原因(如果卖方知道该原因)提供
19、给买方和评级机构;并应(ii)纠正该等情形,如该情形在通知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被纠正的,卖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1.2款的规定向买方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3.1.2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买方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要求或卖方(原始权益人)根据本条款提出赎回并经买方同意的,卖方应于买方确定赎回价格后的2个工作日将待赎回资产的赎回价格总和支付给买方(支付至证券化服务账户),并及时通知买方。3.1.3 买方认可,在其确认已收到赎回价格款项后,买方对相应基础资产的(现时的和未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即应全部转让给卖方,买方授权并协助卖方就赎回事宜办理所有必要的通知或其它手续。
20、3.1.4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价格应等于以下两项数额之和:(1)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2)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其被转让给买方之日起至相关赎回起算日的全部已计提而未付的利息。赎回起算日是指买方提出(或同意卖方提出的)赎回相应基础资产要求后第2个工作日。3.1.5 从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之日(含该日)起至赎回起算日,该不合格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应转入证券化服务账户。3.1.6 卖方根据本第3.1款从买方处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并支付相应的赎回价格,该不合格基础资产不再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卖方不应再就此不合格基础资产对专项计划及买方承担任何责任。特别地,根据标准条款第4
21、.5.4款的规定,如相关基础资产对应的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已为基础资产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核心劳动力投保团体寿险,则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还应于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为基础资产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核心劳动力投保的团体寿险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计划管理人。如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上述第一受益人变更手续,则原始权益人应于确定无法完成第一受益人变更手续之时(不超过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计划管理人提出赎回相应基础资产的要求,并在计划管理人同意之后2个工作日内依照资产买卖协议之相关约定赎回该笔基础资产。如原始权益人未于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
22、内完成上述第一受益人之变更手续亦未提出赎回相应基础资产要求的,计划管理人有权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该等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不得拒绝。相关事项参照本协议第3.1.3至3.1.6款的规定执行(当适用本款之赎回情形时,第3.1.3至3.1.6款中所称“不合格基础资产”特指无法依照标准条款第4.5.4款要求的期限完成受益人变更手续的各笔基础资产)。3.2资产置换与回购3.2.1对于资产池中的逾期资产,经买方同意,卖方有权将其自有的、符合合格标准且未偿本金余额不低于逾期资产未偿本金余额的小额贷款资产(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全部或部分逾期资产进行置换。3.2.2对于资产池中的逾期资产,经买方同意,卖方亦有权
23、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应等于以下两项数额之和:(i)该等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ii)该等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计划管理人购买之日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全部应付未付的息费。卖方应于买方确定回购价格后的2个工作日将待回购资产的回购价格总和支付给买方(支付至证券化服务账户),并及时通知买方。3.3资产池监控3.3.1资产服务机构需对本协议项下已向计划管理人转让的资产池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计划管理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数据。3.3.2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5%(不含5%)。3.3.3一旦发生基础资产不良率大于5%的情况,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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