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工作程序4第一节代理保险业务资格4第二节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要求6第三节凭证管理及传递9第四节办理保险业务的特别规定10第五节罚则11第四章附则11附件:12附件1.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分行经总行审批后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此项业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部门是总行零售业务部,总、分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保险公司的合作洽谈、合作协议备案、保险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分析、经办人员的考核及营销方案的拟定等。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相关协议的审查。第五条 合规部负责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科技开发部负责银保通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第八条 经办行负责业务的日常办理、营销宣传及前台咨询,并就客户的投诉、建议以及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向总、分行零售业务部
3、提供反馈意见。第九条 主办行负责配合总、分行零售业务部协调业务手续费收入;根据要求统计业务数据,按规定上报总、分行零售业务部。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一节 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第十条 本行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经办行应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且至少有一人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销售保险产品。(一)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办行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办理换证事宜;(二)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取得。经办行需委派一名以上员工参加学习培训,通过河南省保监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后,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
4、培训;(三)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四) 经办行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五) 经办行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置放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六) 经办行应当在营业场所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第十一条 经办行应在总、分行零售业务部认定和公告的保险代理范围内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范围为客户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第十二条 一家分、支行与一家保险公司的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家分、支行合作保险公司不得超过3家。第十三条 经办行
5、应按照总、分行零售业务部制定的考核目标、保险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考试及保险类业务的学习、营销。第十四条 对合作保险公司的准入应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 合作单位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等相关情况;(二) 公司相关资质是否齐全(需向本行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三) 近两年是否无监管部门处罚;(四) 近两年是否无相关负面问题曝光;(五) 公司产品线是否丰富,是否有较好的业绩和口碑,最近两年年均保费是否达3亿元以上;(六) 是
6、否有两年以上银保合作经验,当前合作银行是否不少于两家;(七) 是否有客户回访制度,回访率达到100%;(八) 是否制定银保客户投诉应急预案及专人负责银保客户纠纷。第十五条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本行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相关经办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险后续服务。第二节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要求第十六条 通过本行网点销售保险的,经办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 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
7、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8、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第十七条 本行销售网点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通过本行网点对客户进行产品营销,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代替投保人、被保险
9、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二) 代替投保人填写保单;(三) 篡改客户投保信息;(四) 截留客户投保信息;(五)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六) 以本行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七) 代理销售本行认定和公告的保险代理范围外的其他代理保险业务;(八)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九) 泄露在办理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业务、财产情况或者个人隐私; (十) 挪用、截留保险费或保险金; (十一)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第十九条 经办行及经办人员不得进行或参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中
10、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作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商业信誉;(三) 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 超出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六) 在营业场所外设立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七)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应对已填写的投保单认真审核,审核项目如下:(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二) 保险期限及是否倒签承保日期;(三) 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注明
11、承保方式;(四) 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或者合理;(五) 附加费率是否合理,保费计算是否正确;(六) 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七) 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 保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代扣保费。投保人在缴足保费后,经办行可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或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第二十二条 各经办行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使用的投保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凭证。第二十三条 不同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应严格按照产品推出时下发的操作细则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 业务办理结束,营业部主任应委派专人在业
12、务发生当天登记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附件1),填写“客户名称”、“产品名称”、“签单时间”、“销售金额”、“经办人”等项。第二十五条 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必须真实、及时登记,用于业务备查及费用拨付核对。第三节 凭证管理及传递第二十六条 空白凭证的管理、领用及使用:本行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分、支行需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作废的凭证。空白投保单等凭证由经办行根据需要到总分行零售业务部领取。空白投保单等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要求使用。第二十七条 签订后的凭证传递(手工出单):经办行签订的投保单等业务文本次日随票包传至总、分行事后监督主管部门,并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进行
13、登记,严禁直接交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县域支行除外)。总、分行零售业务部每日派专人到事后监督主管部门签收领取文本,根据文本内容登记代理保险业务台账后交保险公司人员签收。第二十八条 正式保单管理(手工出单):正式保单由保险公司根据情况直接送达经办行。经办行收到保险公司交付的正式保单后需当日及时通知客户领取。经办行将正式保单交付客户时,需在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中填写“交客户时间”栏,并由客户在“客户签收”栏签字。第二十九条 银保通出单的产品,经办行将客户信息完整录入并现场出单后,将正式保单交给客户。经办行将正式保单交付客户时,需在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中填写“交客户时间”栏,并由客户在“客户签收”栏签
14、字。第四节 办理保险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三十条 对本行推出的各类保险产品,经办行应积极进行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第三十一条 该类业务的纸质宣传材料原则上由总行办公室和零售业务部统一发放,办公室应对宣传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经办行领取宣传材料后,应按要求进行摆放及悬挂,不得摆放保险公司私自交付、自行印制、已停止销售产品的各类宣传品,宣传期间严禁不按要求摆放或不摆放。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严禁销售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员销售代理保险公司产品必须在柜面按操作规程办理该项业务,严禁与保险公司人员协商私自签订保险单。第三十四条 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类营销奖励方案由总行零售业
15、务部统一制订发布。经办人员严禁私自参与保险机构自行制订的营销奖励方案,严禁接受保险机构直接赠与的各种奖励及现金或其它形式的手续费用。第五节 罚则第三十五条 总、分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监督,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具体明细如下:(一) 经济处罚: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有违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后再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二)行政处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的处分。(三)刑事责任: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并造成严重后果,除按上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四)其他责任:在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行xx银行奖惩管理办法、xx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附件1.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 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签单时间销售金额经办人交客户时间客户签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