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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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社)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银(社)团贷款业务操作,加强省内各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之间、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第三条 经办行社开办银(社)团贷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
2、原则。第二章 银(社)团贷款发起条件第四条 银(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银(社)团贷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贷款、重组贷款以及其他融资业务需求。第六条 银(社)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准入要求。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经办行社可以组织银(社)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一)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地的跨
3、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可由借款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行社牵头组织银(社)团;(二)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多个法人行社之间分布,各经办行社可共同组织银(社)团;(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出经办行社资本净额 10%的;(四)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5%的;(五)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六)其他通过组织银(社)团贷款,能够发挥省农村信用社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第八条 银(社)团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状况、综合偿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按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
4、定办理。第三章 银(社)团成员第九条 参与银(社)团贷款的行社均为银(社)团成员。银(社)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 按照在银(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社)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参加行社等角色,并按照银(社)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一条 银(社)团贷款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社)团、分销银(社)团贷款份额的经办行社。牵头行社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社)团贷款,分销银(社)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5、草拟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社推荐;(三)代表银(社)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社)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社)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社)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召开会议,负责银(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签订;(六)组织银(社)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社)团贷款合同;(七)银(社)团贷款合同或银(社)团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单家行社担任牵头行社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社)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社)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第十三条 银(社)团代理行社是指银(社)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
6、提供贷款,并接受银(社)团委托,按银(社)团贷款合同或银(社)团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银(社)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行社。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社)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社,由其负责落实银(社)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代理行社经银(社)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社或者其他行社担任。银(社)团代理行社应当代表银(社)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社。第十四条 代理行社应当依据银(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社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
7、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社)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社)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社)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社)团成员指定账户;(六)根据银(社)团贷款合同,负责银(社)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社)团成员通报;(七)建立健全银(社)团贷款档案,督促各成员行社将借款人信息及时登录相关系统; (八)按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告知各成员行
8、社;(九)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社)团成员;(十)根据银(社)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社)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一)根据银(社)团贷款合同或银(社)团合作协议,负责组织召开银(社)团会议,协调银(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二)接受各银(社)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社)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五条 代理行社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社行为导致银(社)团利益受损的,银(社)团成员有权根据
9、银(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社,并要求代理行社赔偿相关损失。第十六条 参加行社是指接受牵头行社邀请,参加银(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参加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社指定的账户,参加银(社)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社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第四章银(社)团筹组及贷款审批第十七条牵头行社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按相关业务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详实的尽职调查,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对需要组织银(社)团贷款的,要与借款人协商,向其发出贷款安排建议书,并要求借款人在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贷款
10、安排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第十八条借款人同意牵头行社建议的,应向牵头行社出具正式书面委托书即银(社)团牵头行社委托书。第十九条 牵头行社对借款人出具的银(社)团贷款委托书审核认可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复函,表明同意接受委托,履行银(社)团筹组职责。银(社)团筹组的主要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一)拟定银(社)团筹组时间表并确定银(社)团筹组策略;(二)编制银(社)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前端文件;贷款条件清单应以牵头行社授信批复条件为基础编制,对贷款结构、利率、费用、提款条件、承诺事项等方面进行约定,并与借
11、款人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贷款条件清单须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三)确定银(社)团潜在参加行社邀请名单,发送银(社)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及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应明确被邀请对象回复贷款承诺函的截止时间;(四)收到潜在参加行社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牵头行社才可向参加行社发布信息备忘录和贷款承诺函;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社)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根据潜在参加行社贷款承诺回复情况,牵头行社与
12、借款人在先行沟通基础上,召集成员行社开会确定银(社)团贷款金额和管理费的分配及成员行社的角色,正式组成银(社)团。第二十条 牵头行社在编制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社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社在向其他行社发送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银(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社)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社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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