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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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 年 7 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xx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应当符合监管机关
2、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指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指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任董事任期从股东指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指派,在新指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决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决定的执行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
3、权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于需提交股东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董事会委
4、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审议通过后,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五条 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 原则上应
5、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6、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7、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通知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8、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9、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10、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九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
11、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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