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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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指导营业部正常开展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市场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
2、易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公众投资者”)。第六条 拥有或租用在交易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
3、动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债券合格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且风险测评结果需为积极投资型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八)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八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上海市场公司债券,不受本细则“第七条”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第九条 深圳市场合格投资者可以参
5、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上海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3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所列以下情况之一的,公众投资者将不能继续交易买入该类债券,合格投资者继续参与该类债券认购及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大:(一) 债券信用评级下调,低于AAA级;(二)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
6、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下列交易所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五)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六)公开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公司债券。(七)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第十一条 一旦公众投资者所持有债券发生仅限合格投资才能买入的情
7、形的,公众投资者不得再买入,但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的内容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产品的交易。第十四条 营业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账户开立环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关注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申请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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