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三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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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三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全称为“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第二条 本基金采取教职工互助为主、学校资助的形式,将基金收入集中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成为大学教职工健康平安生活的有力保障。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第三条 本基金(第三期)有以下几个来源:1 本基金第二期的结存资金。2 学校注入第三期的资金。3 参加本基金的人员缴纳的费用。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含劳服大集体职工)和我校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基金。本基金的互助期限5年。加入过本基金第二期且没有退出的人员,申请加入第三期的。再交纳基金300元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加入者,一次
2、缴纳基金700元/人。大集体职工另交纳启动金400元人。第五条 本基金用于以下范围的特殊补偿:1对超限额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2对特殊疾病的补偿;3对意外伤害损失的补偿。第六条:凡我校人员在基金启动时即应加入,除新录用人员之外,期间不接受中途加入。第七条:出现下述情况经本人申请,根据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本人使用基金的情况,可退回本人所剩余额与人均基金剩余额50中的低者。1互助期限满;2本人调离、长期出国;3本人去世(退给直系亲属);4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予退还本金的其它情况。第三章 基金的补偿第八条:对超限额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1参加者加入基金后,凭校医院审定符合会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票据,每年医疗费
3、用支出累计超过500元以上自付部分的50,由本基金报销超额;2参加基金的退休人员凭校医院审定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票据,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累计400元以上至5000元范围自付部分的50,由本基金报销超额;5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的75,由本基金报销;3基金加人者经校医院批准校外住院,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费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可报销超额自付部分的50。对超额医疗费用支出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同一基金参加者获得的超 限额补助在一个互助期内累计达到壹万元后,本项补助责任终止。第九条:对特殊疾病的补偿凡患下述特殊疾病者,除第七条的补偿之外还可享受如下一次性补偿(同一疾病上一期补偿之后间隔
4、三年才能享受本期补偿):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出血手术患者,经校医院证明,可一次性享受l000元的补偿;2经校医院证明尿毒症需做血液透析者,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补偿;3经校医院的各种III、IV期癌症患者,可一次性享受4000元的补偿;4经校医院证明,患有急性肝坏死病的患者,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补偿;5 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同意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补偿;安装进口心脏瓣膜,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补偿;6.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同意器官移植(例如肾移植),可一次性享受6000元的补偿。对特殊疾病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第十条: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补偿1本基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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