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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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第三条 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
2、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第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
3、、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第八条 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第九条 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第十一条 凭证库为独立房间的,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条件,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
4、施。对存放的已拆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铁皮柜加锁保管。独立房间设在金库内部的除外。凭证库为保险柜的,应放置在现金柜台以内,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施,不得留有盲区。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库管员和授权人员双人(以下统称管库人员)保管,凭证库钥匙和密码(含备用)的管理执行*银行重要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印章、密押等实行分人使用、分开管理。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印章(含个人名章)备用。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空白凭证上锁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应装包(箱)加锁后入库或保险柜同印章分别保管。第十六
5、条 凭证库管库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负责监交。第十七条 柜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将其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及时上缴,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凭证的相关处理,确保账实相符。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第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编印号码,按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都应印制与相关重要空白凭证一致的“样本”下发,供总行核验使用。凭证样本应由总行凭证库库管员管理,妥善保存。第十九条 各分行根据辖属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情况,审核、汇总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需求
6、计划,按照要求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需求,应提前一个月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于季末向指定印制企业统一订购。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验收与入库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验收总行收到印刷厂送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监控设备下双人进行抽验核查。封装完好无损且数量准确为初验合格;每接收一批均应以“样本”为标准,按万分之一的比率抽查印制质量、规格和包装数量等是否符合标准。检验无误后,以封条贴牢,并在骑缝处加盖抽验人名章,表示抽验合格重封。每批至少抽查一本(张、份)。各机构在调拨、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如发现凭证短缺、重号、跳号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应认真查实
7、,并书面报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核实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与印制企业联系,查清原因后立即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一)由我行通过印刷厂自行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依据印刷厂的“出库单”或“发货单”或“物流单”等收到当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入库处理。(二)由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定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需总行各业务部门填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表”(以下简称“入库表”,见附件3)。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是指上级机构的出库和下级机构的入库。上下级机构间批量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行集中配送,对于集中配送的凭证必须委托
8、守押公司代理运送;非集中配送的凭证应做到双人专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保持办理人员的相对固定性。第二十四条 下级机构应在上级机构预留印鉴,并备案领取人员身份信息。各分行在总行的预留印鉴为分行业务公章加行长或授权人员名章;领取人员身份信息需分行出具介绍信,写明领取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提供领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相关人员变动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下级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上级机构申报领取凭证的种类和数量。上级机构应按凭证号码由小到大的顺序办理出库,签收领取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字。下级机构在收到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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