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工程安全文明管理作业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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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文明管理作业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一、 作业指引目的1加强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和周边区域人身财产安全。二、 适用范围212适用于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项目开发红线及施工管理范围以内区域,以及自有的各业务经营场所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各类工程开发建设活动。三、 职责333.1 工程部3.1.1 是地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推行;3.1.2 代表地区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统筹及上报安全生
2、产管理信息;3.1.3 检查督促地区公司各工程开发项目安全生产合规性;3.1.4 组织及推动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活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况;3.1.5 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层面安全生产管理培训;3.1.6 收发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并传达公司相关部门;3.1.7 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2 工程督查组3.2.1 对地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状况检查与评价。四、 关键活动描述444.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4.1.1 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发生III级(含)以上的责任生产事故;杜绝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杜绝发生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事件。4.1.2 持有商业物业
3、及住宅物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发生火灾事故,杜绝发生III级(含)以上的责任生产事故,杜绝发生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4.1.3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I级、II级、级、级。1) 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重大事故,是I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含3人)死亡(含失踪); 30人以上中毒; 10人以上重伤;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 I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较大事故,是II级安全生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10-29人中毒(含10人); 3-10人重伤(含3
4、人);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00-1000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3) 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一般事故,是级安全生产事故。 1-10人中毒; 1-3人重伤;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300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4) 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级安全生产事故。 轻伤;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50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4.2.1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 由各地区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地区公司在建项目、运营物业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 小组副组长为地区公司工程分管领导
5、或负责人。成员包括工程部、销售策划部、人事行政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等。4.2.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与实施标准的审批、监督、协调与保障,同时也负责各项目安全生产应急事故的指挥与决策。4.2.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地区公司总经理;2) 副组长:地区公司工程负责人;3) 组员: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合作方领导。4.3 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4.3.1 各工程部负责组建每个总承包合同(标段)范围内各参建方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工程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召集小组的会议和检查,跟踪隐患整改情况,整理书面记录,
6、向地区公司总经理汇报。2)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员,包括总承包商、分包商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部相关人员。4.3.2 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分包)须在进场后五日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的数量、名单、资质证明,必须符合合约条款和国家法规的具体要求,经工程部批准后三日内到场任职。批准的名单未经原单位书面上报工程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调整。4.3.3 工程部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信息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名单,将名单在现场公示。4.3.4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定期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安全生
7、产管理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协调施工配合事宜,决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向地区公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4.4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4.4.1 按照建筑法(主席令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各地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1)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分析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2) 督促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3)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4) 应及时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 向
8、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6)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7)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 工程建设阶段的综合体工程、全装修住宅装修易燃物较多,外墙保温材料易燃,若发生火灾事故将对建设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负面新闻传播快,业主应加强此装修阶段的施工单位、工程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4.2 前期阶段(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9、)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阶段,地区公司承受的安全责任风险较大。工程部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如下:1) 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应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并对其采取必要的专项的安全防护措施。2) 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加强监控管理,应有专职人员对其定期进行现场监控。3) 工程部应每周组织施工单位、工程部参加的安全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工程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4) 应督促工程部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部位(塔吊安拆、起重吊装、爆破)等建
10、立旁站监督。5) 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施工大型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等危险部位。6) 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工程部应检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工作情况。7) 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联系沟通,尽速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及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督。8) 此阶段若发生四级以上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协调各单位妥善安置处理。4.4.3 工程实施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由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1) 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施工单
11、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 工程部应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突击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对于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行为问题,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三定”形式及时整改。3) 工程部保存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许可资料(例如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凭证等)。4) 销售样板房的位置选择,应遵循在能够有利宣传了解楼盘的情况下,尽量少深入施工现场的原则。对于参观样板房的安全通道应采用完全封闭措施,尤其是安全通道上的防护棚应至少设置双层硬封闭防护,以防止坠物击穿。通道内应有明显的安
12、全标识及照明。5) 展示中心、销售样板房等有观景阳台等高处临边的,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此处应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应尽量不安排顾客进入此处。6) 对于工地的推广的广告牌、工地围挡等,应到当地的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尤其是台风、暴雨、冬雨等特殊天气应加强维护工作。7) 在开盘销售期,对顾客进入施工现场参观看房应制定管理制度,对陪同看房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交底,顾客进入工地必须有销售人员陪同察看,一般情况下禁止顾客带领儿童进入工地,特殊情况顾客携带儿童进入工地必须有专人一对一对儿童的陪同。8) 因销售需要举办工地开放日活动,需工程部、客服部组织监理、施
13、工单位制订活动方案,做好相关安排,确保顾客参观通道及活动区域的安全。4.4.4 物业移交阶段(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安全管理要求工程已经组织完竣工验收,并且竣工验收合格。此时,项目的建筑施工工作已经结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正在退场,小业主正在验楼入住,此阶段的安全管理由工程部负责。1) 工程部应向监理、施工及物业单位明确具体的施工单位退场时间及物业公司接收时间,明确对建成物业安全管理责任的止起时间;2)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接收方案,有组织、有序地接收建成物业的警卫室、设备、设施、建筑等,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对特殊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注意做好防盗、防损、消防工作;3) 在移交过程
14、中尚有零星工程和整改进行,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办理出入证手续,服从物业公司的现场监管。4) 从物业管理公司全面接收之时起,建成物业的安全、包括向小业主移交阶段的安全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5) 物业管理公司应针对小业主的二次装修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安全、文明管理要求,与小业主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4.5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4.5.1 监理单位的总体安全责任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2
15、) 监理单位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3) 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4.5.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安全要求1)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
16、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
17、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性。7)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
18、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4.5.3 施工阶段监理的安全要求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1)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9、、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4.6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4.6.1 总包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
20、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各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至安全生产中。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年05月19日)。5)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
21、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7)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 施工单位应当制
22、定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形式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复查。9)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4.6.2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23、、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应当进行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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