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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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押汇和托收押汇。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我行接受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货物的全部财产权益为质押,将票款按国家政策法规及申请人要求,付给申请人或按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并收取利息及银行费用,我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 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 一种融资业务。出口托收押汇是指在托收结算方式(D/P、D/A)中,我行根据
2、出口商(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申请人提交的全套单据/货物的全部财产权益为质押,将票款按国家政策法 规及申请人要求,付给申请人或按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付给申请人,并收取利息及银行费用,我行保留追索权,并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归还出口托收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第三条 出口保险后押汇适用我行有关出口保险后押汇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第二章 出口押汇的受理原则第五条出口押汇业务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第六条申请人的资格认定(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 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二)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对外
3、贸易经营者资格(三)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四)满足我行授信规定要求。第七条出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且国外进口商为申请人长期稳定的、无不良付款记录的合作伙伴。货物的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证出口押汇为低风险业务(一)信用证出口押汇符合“相符交单”要求或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或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已承兑/确认到期日。(二)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三)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开证行或保兑行信誉良好,
4、与我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 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属低风险业务,不占用出口押汇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其他(不符点/出口托收等)出口押汇业务需按我行规定扣减客户相应授信额度。第十条 出口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80天(含),各分行应审慎办理180 天以上出口押汇,超过360天(含)的出口押汇需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第十一条 超过360天(含)的出口押汇,向总行申请审批格式统一采用x银行出口押汇审批表(见附
5、件1)。第十二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信用证为我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第十三条 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办 理押汇业务按出口托收押汇授信要求审核。第十四条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申请出口押汇,押汇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第三章出口押汇的货币、金额、利率和计息天数、发放和支付第十五条 押汇货币为我行挂牌外汇币种或人民币。第十六条 出口押汇金额原则上为所提交单据金额的90%。如出口商在我行有良好收汇记录,信用证出口押汇可按单据金额的100%押汇。第十七条 押汇利率参照我行相关外汇贷款利率政策 执行或以押汇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各行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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