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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0 总则1.1 为规范法律顾问聘用工作,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维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2 外聘法律顾问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团队)。1.3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外聘法律顾问:1)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主管机构要求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2) 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3) 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
2、务领域的;4)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或商务惯例需要的;5)其他需要聘用外聘法律顾问的。1.4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1.5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主要包括: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对接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管理等内容。1.5.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子公司法务在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2)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3)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
3、谈判;4)审核法律顾问服务协议;5)负责协调业务部门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分工;6)对律师事务所、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7)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协调付款等事宜。1.6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6.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1.6.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各子公司法务分别负责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1.6.2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1.6.2.1除因保密需要外,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法律顾问人选。1.6.3 本地聘请原则1.
4、6.3.1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应进行本地聘请,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1.6.3.2 因业务的特殊需求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实现本地聘请的,应向集团法律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跨区域聘请;1.6.3.3本地指的是聘用单位所在地。1.6.4以内为主,内外结合的原则1.6.4.1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内部法务完成,有本办法1.3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聘用外聘法律顾问。1.7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审查、签署等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1.8 专项外聘法律顾问聘请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专项法律服务需求部门承担。2.0 选聘管理2.1 应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执业10年
5、以上,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2)应聘前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3)在相关的法律领域内有良好的执业背景以及行业关系;4)其代理的其他委托人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5)有特殊考虑情况下,选聘条件可适当放宽。2.2 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在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时应至少向三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及专业比较,或采取招标等其他公开方式。2.3 公开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的程序:2.3.1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发布招聘信息;2.3.2律师事务所及其顾问律师(团队)自愿报名,提交应聘材料;2.3.3资质及业务能力审查;2.3.4确定备选律师事务所及其顾问律师(团队);2.
6、3.5将备选律师事务所及其顾问律师(团队)提报集团法律事务部评估审核; 2.3.6 确定受聘法律顾问人选;2.3.7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2.4 选聘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综合衡量以下因素:1)备选顾问律师(团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誉、服务价格、业务结构、管理结构、人才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2)顾问律师(团队)的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3)具体业务的特殊需求。2.5应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应提交如下应聘材料:1)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简介,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相关资料;2)具体提供服务的顾问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毕业院校、专
7、业情况、同行业服务经历、主要项目经验等证明文件;3)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文件;4)其他材料。2.6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的核批程序及权限设定详见集团公司发布的管理权责及审批流程表。2.7 集团法律事务部及各子公司法务应逐步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名单库。列入备选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2.8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以往对本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并随时更新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名单库。2.9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
8、、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及终止协议权利等基本内容。2.9.1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中应明确外聘法律顾问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1) 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2)根据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尽最大努力维护聘用单位的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聘用单位利益的活动;3)保护受聘期间所获知的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非经聘用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4)根据聘用单位的授权处理法律事务,不得超越权限代理; 5)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及时提供服务记录等书面报告。2.10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费可采取总价包干、计件取费、计时取费等计费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
9、定: 1)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具体内容;2)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3)律师事务所规模;4)顾问律师(团队)的经验和能力;5)案件的标的额等;6)聘请法律顾问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3.0工作对接管理3.1 外聘法律顾问对接窗口3.1.1集团法律事务部和子公司法务分别为其所在公司对接法律顾问的唯一窗口。各业务部门需要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服务的,均应通过集团法律事务部或子公司法务进行沟通对接。3.2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均应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提供(紧急事项及口头咨询时,应要求顾问事后补交书面意见)。3.3 集团法律事务部和子公司法务应妥善留存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0、。3.4 集团法律事务部和子公司法务应根据附件一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的格式,每月制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子公司法务应每月一次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4.0评价与考核4.1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聘用律师事务所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4.2 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结束时应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做出综合评价,评价考核应依据附件二外聘法律顾问评价考核表设定的内容实施,作为是否入选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名单库的依据之一。4.3 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行半年度评价(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
11、德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由法律事务部和子公司法务负责。评价考核应依据附件二外聘法律顾问评价考核表设定的内容实施,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上,优先获得受聘机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4.4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顾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集团法律事务部及子公司法务应根据本办法4.3条的规定对所聘用的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方可与其续签下一年度的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5.0 附 则5.1 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法律顾问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最新发布的集团奖惩管理制度及廉洁自律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2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聘用外聘法律顾问的,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确定是否续聘。5.3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5.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0附件6.1支持文件:无6.2标准表单6.2.1JT04-2014-C001(NEW)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记录表6.2.2 JT04-2014-C002(NEW)外聘法律顾问评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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