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分公司燃煤实验室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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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分公司燃煤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为燃煤制样室和化验室。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实验室管理,保证燃煤检测能力和可靠性,按照国家现行有效标准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参照化验室认证的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对燃煤制样室、化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管理、技术能力要求对了相关规定,适用于入厂煤、入炉煤的制样室和化验室的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应遵照执行。第二章 设施和环境基本条件第四条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一般要求(一)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抽样、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可靠。(二)实验室对所配备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控制,以确保设施和环境在整个检
2、测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处理。(三)实验室的检测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实验室相邻区域之间的活动存在相互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相邻工作间的不利影响。(四)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及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五)对影响检测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与检验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以
3、免影响环境的稳定性和检验工作的安全性。对人员(非该区域人员)进、出不同工作区域(如化验区与办公区的分隔)、不相容的工作项目等进行有效控制与隔离。隔离区进口处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非本区域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须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入。(六)实验室设施和环境应配置满足检测质量需要的监控仪器设备和措施,如温度计、湿度计、防潮、避光等控制、监测设施。为保证化验室设施和环境有效运行,使用人员应对设施环境实施常规的监控和维护,并及时做好监控和维护记录。化验室应设置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要有切实有效的化验室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和设施,根据检测项目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设施。(七)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4、,保持整洁,不准吸烟,物品定置摆放,使环境符合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健康不受影响。第五条 实验室建筑面积要求(一)制样、化验的工作场所应单独设置,不得作为员工休息场所,无关设备和物资的存放场所,防止外界干扰。(二)入厂煤制样室面积不得低于120,入炉煤制样室面积不低于60。若单独设立0.2mm煤样制样室,其面积不低于20。入厂煤、入炉煤可共用一个制样室,但制样室面积不得少于120。(三)燃煤化验室应设置:办公室、资料室和各专项化验室。专项化验室包括应设有工业分析化验室、发热量化验室、元素分析化验室、天平室、存样室等,条件允许时可根据情况设置检验用气体存放室、灰熔
5、融性化验室、全水分化验室、数据处理室,以满足生产及安全要求。(四)工业分析化验室、发热量化验室面积不得低于40,元素分析化验室、天平室、存样室面积不得低于20。(五)入炉煤化验室可与入厂煤化验室合并使用。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设施通用标准第六条 化验室的位置一般应为南北朝向,应选择在离震动源较远的地方。应与主厂房及煤场保持一定距离,以减小噪声、灰尘、电场干扰等影响。进行发热量测定的化验室应符合GB/T213-2008化验室条件要求。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有足够的电源容量和稳压仪器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大容量仪器设备应设专用的自动空气开关,每台仪器设备应设有良好
6、的接地线,室内电源管线设置整齐,如果不能暗装的情况下应统一固定在线槽内。第八条 实验室内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发生火灾时事故扩大化。第九条 实验室应该配备急救箱,方便出现意外情况时及时简单处理,为后续治疗提供保障。第十条 实验室上下水路、各专项化验室的墙、地面、天花板应平整光洁、无裂缝、无脱落尘粒物质、不易积尘、不长霉、便于清洁。门的开向尽量为内开、隔声。窗户要有遮阳窗帘;地面要求清洁、防滑、干燥;墙面应有保温。试验台应稳固、无凸凹不平;实验室通风应良好,采用换气扇和竖井装置,特殊化验室如测热室应安装局部排气罩或采用负压排气系统,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不在室内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化验室应有上下水设
7、施,且下水管路应尽量设计独立回路,不宜与卫生间等下水管道连通。上水尽量引用除盐水或纯净水管路,以防仪器设备腐蚀和生锈。第四章 各专项化验室环境设施具体标准第十一条 制样室一般设在平房或楼房的底层,应不受风雨、热源、光照及外界尘土的影响。室内应装有排风扇或其他通风除尘仪器设备。室内地面应为水泥地面,地面上铺有6mm以上厚度的钢板,钢板面积至少为10。制样室应设置煤样干燥间,室内严禁明火,不应有热源及强光照射,制样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大功率仪器设备(如破碎机)的电源应单独布线,上下水道设施不应设在制样室内,避免潮湿。制样室附近设有弃煤设施。第十二条 工业分析化验室内放置的大功率电加热仪器设备(包括
8、马弗炉、自动工业分析仪、鼓风(通氮)干燥箱等技术条件满足国标及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应安放在坚固的台面上,台面应由不易燃、绝缘材料制作。马弗炉、鼓风(通氮)干燥箱及自动工业分析仪的电源应单独布线。各高温仪器设备之间、高温仪器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保证热量及时散发。工业分析化验室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安装排气通风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室内应放置盛装称量匙、毛刷、等物品的带盖白色浅瓷盘,盘内物品摆放整齐。第十三条 进行发热量测定的化验室,应为单独房间,不应在同一房间内同时进行其他试验项目;室温应保持相对稳定,每次测定室温变化不应超过1,室温以在(1530)范围为宜。室内应无强烈的空气对流
9、,因此不应有强烈的热源、冷源和风扇等,试验过程中应避免开启门窗。化验室最好朝北,以避免阳光照射,否则热量计应放在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测热室内应配备放置标准物质用的干燥器皿,室内要有水源并设置废气排放设施。室内应放置盛装称量匙、毛刷等物品的带盖白色浅瓷盘,盘内物品摆放整齐。元素分析室内应配备有智能测硫仪、碳氢测定仪、测氮仪等,电源应单独布线,应配备稳压电源。试验台面应耐酸、耐碱,试验台旁安装上下水设施。各仪器应放置在由不燃或绝热材料制作的坚固台面上。元素分析室应安装适宜的排气装置,并配备消防器材。室温应在1530范围内。室内应放置盛装称量匙、毛刷等物品的带盖白色浅瓷盘,盘内物品摆放整齐。第十四条
10、 天平室应远离振动源,摆放天平的操作台要坚固平稳,确保称量时不受微小振动的影响。室内天平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应尽可能稳定(以室温15-30范围内,湿度85%以下为宜)。室内避免强烈空气对流,以减少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室内应放置盛装称量匙、毛刷等物品的带盖白色浅瓷盘,盘内物品摆放整齐。第十五条 存样室内应保持低温、恒温、干燥、无阳光照射,严禁明火。室内应设有梯式样品柜或样品架,样品按取样时间、化验编码、样品性质分类摆放。大量煤样(如大于15kg)不宜与存查煤样一起存放。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第十六条 全水分化验室内应放置光(微)波水分仪、鼓风(通氮)干燥箱等仪器设备。每台光(微)波水分仪都应设置
11、独立电源开关控制,鼓风(通氮)干燥箱的电源应独立布线,每台仪器设备的电源线都要排列整齐。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对于有计算机控制及带有天平联机的光(微)波水分仪,室温应在15-30为宜,尤其是夏季要添加空调扇及时降温。室内配备盛装称量瓶冷却用的干燥器。室内应放置盛装称量匙、毛刷、备用水分仪坩埚等物品的带盖白色浅瓷盘,盘内物品摆放整齐。第十七条 煤灰熔融性测定仪应单独布线、配备稳压电源并配备消防器材。第五章 管理能力要求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保证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工作。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的人员应制定制样
12、、化验的技术管理标准,工作人员按制定的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质量管理到位。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的内部文件应履行审批程序。内、外部文件均应登记并加注规定的标识后方可予以发放、使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文件的完好和完整。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如有委托其他化验室为其提供检测和校准数据业务的活动,其委托的化验室应能够达到中国大唐对燃煤化验室条件和能力要求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选择具备充分质量保证能力的单位,为其提供相关供应品,供应品要符合国标规范以保证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对可能造成不符合的原因的预防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检测水平的改进措施,并对实
13、施结果进行验证。不断提高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做好相关的工作和管理记录。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的参与人负责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填写。化验室设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和保管记录。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设立:人员培训记录;抽样记录、检测/校准的原始记录(内含检验项目、样品名称或样品编号、仪器设备编号、检验结果、原始数据、环境条件)、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和仪器设备的档案记录。数字燃料管控平台有记录的可直接打印使用,但必须确保打印的资料与平台记录的一致。第二十六条 记录管理程序记录编制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质量记录、技术记录。记录要规范化,内容及格式在保证足够信息量的情
14、况下,力求简洁明了,便于填写。 记录填写填写各种质量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字迹清晰,不能有空格,遇有不需要填写的空格项要用横线填示。原始记录的数据原则上不允许做任何涂改,若因某种原因造成错误必须更改时,原填写人应在错误的地方用单横线划掉,然后将正确数据填写在更改数字的上方,并在更改处盖更改人签名(或印章)和审核人员签名(或印章),如果需连续多处修改,该处只需盖一次更改人章和审核人员印章即可。一张原始记录修改不能多于两次,多于两次修改本记录视为不合格。化验员姓名不允许修改,如果仪器自动输出姓名与实际化验人员姓名不符,该测试结果作废,样品需重新测试。原始记录的书写要工整、要一笔一划尤其不允许连笔。原
15、始记录的签字必须真实,不允许他人代签。各种记录要清晰、整洁、规范,不能缺张少页,作废页不可撕掉。记录校核各种记录的填写人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需经过本人校验之后再行传递。各种记录的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实记录所填内容,确保记录出具数据的准确性。各种记录报告的批准人应掌握批准内容的准确性、发送方向以及影响程度。记录保管所有记录应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各种记录由化验室设专人负责每月整理装订一次,统一封存归档。各种记录标识明确,分类清楚,摆放整洁,易于查阅。记录一般不允许借阅,特殊情况需经化验室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签字手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质量活动记录和技术活动记录超过保存
16、期,经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化验室负责人批准后,采取销毁措施。第二十七条 化验室所属部门管理人员每年度应对化验室管理体系各个环节组织开展有计划的、系统的检查。验证质量活动运作是否持续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第二十八条 化验室所属部门负责人每年度对化验室管理体系的整体有效性以及对本化验室的适用性,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六章 技术能力要求第二十九条 化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并保证这些人员都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人员的技术水平,专业结构要满足业务需要,各岗位人员应满足相应的任职条件。化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一般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第三
17、十条 化验室需制定人员培训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有目的的使检验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适应工作需要;检验人员必须通过岗位业务培训,熟悉有关标准,掌握燃料分析的有关知识和有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采制化、化验计量专业全部员工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未能取得检测上岗证的,要进行上岗培训并有专门监督员与其一同工作,保证其不会对化验室的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十一条 化验室实施检测/校准工作应有依据可循,使不同的人员、不同的时间所进行的检测/校准过程能保持一致。化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标准和检验方法,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
18、进行确认,化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仪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化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的保护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第三十二条 化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的抽样、检测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检测和/或校准仪器设备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并设专人管理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化验室设备的配置和设施、环境的技术要求按本办法“一”的有关条款执行,应建立信息量充足的仪器设备台账。第三十三条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
19、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或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化验室应检验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通常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第三十四条 化验室的仪器设备报废应经化验室技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逐级审核后报企业相关部门履行报废程序。第三十五条 制样用仪器设备配置的种类及技术要求如附表1所示。第三十六条 化验用仪器设备配置的种类及技术要求如附表2表所示。第三十七条 采制化仪器设备配置的规格、数量要求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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